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城[2005]9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指导各地做好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工作,我部制定了《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为了更好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城市湿地,规范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方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导则。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依据
1.2 指导思想
根据各地区人口、资源、生态和环境的特点,以维护城市湿地系统生态平衡、保护城市湿地功能和湿地生物多样性,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基本出发点,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城市湿地在城市建设中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1.3 基本原则
1.4 规划目标
全面加强城市湿地保护,维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城市湿地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休闲游乐等方面所具有的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有效地遏制城市建设中对湿地的不合理利用现象,保证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二章 基本概念
2.1 湿地的定义
本导则采用《湿地公约》关于湿地的定义,即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淡水、半咸水、咸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
2.2 城市湿地公园是一种独特的公园类型,是指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具有湿地的生态功能和典型特征的、以生态保护、科普教育、自然野趣和休闲游览为主要内容的公园。
2.3 城市湿地公园与其它水景公园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了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的保护和展示,突出了湿地所特有的科普教育内容和自然文化属性。
2.4 城市湿地公园与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了利用湿地开展生态保护和科普活动的教育功能,以及充分利用湿地的景观价值和文化属性丰富居民休闲游乐活动的社会功能。
第三章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原则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应遵循系统保护、合理利用与协调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系统保护城市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发挥环境效益的同时,合理利用城市湿地具有的各种资源,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在美化城市环境中的作用。
3.1 系统保护的原则
3.2 合理利用的原则
3.3 协调建设原则
第四章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程序
4.1 编制规划设计任务书
4.2 界定规划边界与范围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范围的确定应根据地形地貌、水系、林地等因素综合确定,应尽可能的以水域为核心,将区域内影响湿地生态系统连续性和完整性的各种用地都纳入规划范围,特别是湿地周边的林地、草地、溪流、水体等。
城市湿地公园边界线的确定应以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以及与周边环境的连通性为原则,应尽量减轻城市建筑、道路等人为因素对湿地的不良影响,提倡在湿地周边增加植被缓冲地带,为更多的生物提供生息的空间。
为了充分发挥湿地的综合效益,城市湿地公园应具有一定的规模,一般不应小于
4.3 基础资料调研与分析
基础资料调研在一般性城市公园规划设计调研内容的基础上,应着重于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土壤类型、气候条件、水资源总量、动植物资源等自然状况,城市经济与人口发展、土地利用、科研能力、管理水平等社会状况,以及湿地的演替、水体水质、污染物来源等环境状况方面。
4.4 规划论证
在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应组织风景园林、生态、湿地、生物等方面的专家针对进行规划设计成果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进行评审论证工作。
4.5 设计程序
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工作,应在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五章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内容
5.1 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根据湿地区域的自然资源、经济社会条件和湿地公园用地的现状,确定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划定公园范围和功能分区,确定保护对象与保护措施,测定环境容量和游人容量,规划游览方式、游览路线和科普、游览活动内容,确定管理、服务和科学工作设施规模等内容。提出湿地保护与功能的恢复和增强、科研工作与科普教育、湿地管理与机构建设等方面的措施和建议。
对于有可能对湿地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干扰、甚至破坏的城市建设项目,应提交湿地环境影响专题分析报告。
5.2 规划功能分区与基本保护要求
城市湿地公园一般应包括重点保护区、湿地展示区、游览活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区域。
针对重要湿地,或湿地生态系统较为完整、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应设置重点保护区。在重点保护区内,可以针对珍稀物种的繁殖地及原产地应设置禁入区,针对候鸟及繁殖期的鸟类活动区应设立临时性的禁入区。此外,考虑生物的生息空间及活动范围,应在重点保护区外围划定适当的非人工干涉圈,以充分保障生物的生息场所。
重点保护区内只允许开展各项湿地科学研究、保护与观察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置一些小型设施,为各种生物提供栖息场所和迁徙通道。本区内所有人工设施应以确保原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最小干扰为前提。
在重点保护区外围建立湿地展示区,重点展示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湿地自然景观,开展湿地科普宣传和教育活动。对于湿地生态系统和湿地形态相对缺失的区域,应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的保育和恢复工作。
利用湿地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可以划为游览活动区,开展以湿地为主体的休闲、游览活动。游览活动区内可以规划适宜的游览方式和活动内容,安排适度的游憩设施,避免游览活动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应加强游人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意外发生。
在湿地生态系统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设置管理服务区,尽量减少对湿地整体环境的干扰和破坏。
第六章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成果
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成果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6.1 城市湿地公园及其影响区域的基础资料汇编;
6.2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说明书;
6.3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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