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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造函[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机构: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和《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 [2006]65 号)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我司组织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现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核准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名单(第二批)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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