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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北京市开展绿地认养活动的意见

2007-09-03 08: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绿地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林木绿地的建设、管护、养护的行为。开展绿地认养活动,是依靠社会力量,搞好首都绿化美化建设,巩固发展绿化成果,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现就在全市开展绿地认养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绿地认养的原则与办法

    ()绿地认养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反对形式主义和强迫命令、强行摊派。

    ()绿地认养的办法。绿地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的办法,由自愿要求认养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向绿地管理单位提出认养申请,并签定认养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共同遵守。双方的责任包括:绿地建设,绿地保洁、监护,绿地浇水、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资金投入等。双方权利包括:相互监督权,认养者享有在绿地内竖立标志牌权和绿地命名权。 

    标志牌由首都绿化委员会统一设计制作,各区县绿化委员会组织颁发。  

    提倡和鼓励学生参与绿地认养活动。可以学校或班级、共青团或少先队集体名义认养,也可以学生个人名义认养。 

    学生认养主要以管护、保洁为主。  

    要处理好绿地认养与专业绿化管理的关系。要有利于提高养护管理水平和技术措施的落实,有利于绿地保护。  

    绿地认养不得改变绿地产权关系。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功能,也不能在竖立的标志牌上标注具有商业广告性质的内容。绿地认养活动要在园林、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绿地认养的范围、内容与形式

    ()绿地认养的范围。本市市区及郊区城镇的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小区、道路绿地,大环境片林以及风景旅游区的风景林都可以由单位和个人认养。各单位门前“三包”的林木绿地不在认养范围内。

    ()绿地认养的内容。一是保证绿地不受破坏;二是全面负责绿地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三是承担绿地建设工作。认养单位或个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认养。    

    ()绿地认养的形式。一是由认养单位或个人直接负责绿地养护、保洁和建设、管理工作,并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二是按认养协议要求并参照城市绿化及郊区造林的标准提供相应的认养资金,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建设或管理。      

     三、开展绿地认养活动的组织领导

     开展绿地认养活动是一项新事物,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并认真做好开展绿地认养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管理及各项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作用,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使本市绿地认养活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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