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2007-09-26 08:00:00    作者:未知     来源:种子中国     浏览次数:

 为保证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作物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申报程序及应提交资料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需填写《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一式两份报贵州省农业厅(受理部门为贵州省种子总站)。贵州省农业厅在受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审批通过的,予以发证;对审批未通过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为简化办事程序,在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企业,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时,提交材料如下:⑴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⑵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文件;⑶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⑷生产基地无检疫对象证明;⑸产地基本情况证明(由生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生产品种、生产面积及相关生产情况证明); ⑹生产品种介绍(应包括该品种的审定名称、审定编号、亲本及适宜种植区域);⑺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质(两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资质复印件);⑻生产保证制度(制种基地隔离条件及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制定的技术保证措施);⑼生产受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应提交委托书、授权书或联合制种协议书; ⑽生产转基因品种的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明。

  未办理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证时,仍按《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

  二、审核意见的呈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种子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组成审核小组,审核小组成员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子管理站、植保站负责人以及种子管理站相关检验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通过的,出具审核意见报贵州省农业厅;对审核未通过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审核意见具体书写格式和内容应以正式文件呈报贵州省农业厅,内容包括:①基本情况介绍;②审核内容??A、资金、设施、设备状况; B、人员资质情况;C、生产品种、生产数量情况;D、生产制种基地情况(包含基地面积、生产条件、隔离条件等);E、技术力量和生产规程情况;③审核意见。

  三、申报时间

  办理春播作物种子(水稻、玉米等)的生产许可证,资料提交审核机关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实施种子生产计划当年的3月20日,提交审批机关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实施种子生产计划当年的4月10日。

  办理秋播作物种子(油菜、小麦等)的生产许可证,资料提交审核机关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实施种子生产计划当年的8月20日,提交审批机关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实施种子生产计划当年的9月10日。

  四、种子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查明种子的来源和去向,提高种子质量和增强当事人的责任感等,各种子生产企业在实施种子生产计划的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要建立和健全 “种子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种子生产档案具体内容包括:1、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2、前茬作物情况;3、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情况;4、田间管理措施及其负责人;5、田间检验情况记录;6、制种基地气象数据记录;7、种子流向情况记录。

  各种子生产企业须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档案,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生产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种子售后两年。审核机关应定期对其审核的种子企业建立的种子生产档案进行检查,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抽查。

  主要农作物以外的种子生产档案,参照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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