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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严格控制绿地内设置雕塑和园林小品等硬质景观的意见

2008-06-04 00:00:53    作者:佚名     来源:baidu.com     浏览次数: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近年来我市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不断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与此同时,也有一些绿地内设置与绿地总体布局、景观不协调,题材雷同、艺术水平不高、质量粗糙、体量过大的雕塑和园林小品等硬质景观,影响了绿地的景观,造成资金浪费。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215号)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京绿城发[2007]9号)精神,根据《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88]111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绿地内雕塑、园林小品等硬质景观的设置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市绿地以植物造景为主,除设置为游人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外,严格控制绿地内雕塑、园林小品等硬质景观设置。

  二、一般不在城市历史文化名园、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遗址公园及其周边绿地内设置雕塑、园林小品等硬质景观。已建成绿地内原则上不增加设置雕塑、园林小品等硬质景观。

  三、新建绿地需设置雕塑、园林小品的,应在绿地总体规划方案阶段提出意向性建设要求。其位置选择应符合绿地总体布局的要求,结合绿地规划,设计统一考虑,题材选择、表现形式和体量的设计意念要与景观相得益彰,满足绿地景观、文化、游憩功能的需要。

  四、绿地内临时性设置的雕塑、园林小品等硬质景观,使用后应及时予以拆除,恢复绿化。

  五、绿地内原有雕塑、园林小品,应定期进行维护,保证良好的景观效果。特别粗劣、低俗、影响景观的,应予拆除。

  六、在公共绿地内(含对城市景观有直接影响的城市道路绿地,河道水系绿地)建设城市雕塑,须先征得市园林绿化局同意,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街单位的开放型附属绿地中建设雕塑,执行《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81nu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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