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
第二十五条 机构
本联盟的常设机构为理事会和联盟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
(1) [组成]理事会由联盟成员的代表组成。每个联盟成员指派一名代表参加理事会和一名候补代表,代表或候补代表可配有助手或顾问。
(2) [官员]理事会从成员中选一名理事长和一名第一副理事长,还可选若干名副理事长。理事长若不能主持工作时,由第一副理事长代理,理事长任期三年。
(3) [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例行会议每年一次。此外,理事长可自行决定召集会议;如有三分之一会员提出要求,理事长应在三个月内召开理事会议。
(4) [观察员]非本联盟成员国可应邀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理事会议,其他观察员和有关专家也可应邀参加这类会议。
(5) [任务]理事会任务如下:
(i)研究适当措施,保障本联盟利益和促进本联盟发展;
(ii) 制定议事规则;
(iii)任命秘书长,必要时还可任命一名副秘书长,决定二者的任期;
(iv) 审核本联盟工作年度报告,制定今后工作计划;
(v)向秘书长下达一切完成本联盟任务的必要指令;
(vi) 制定本联盟行政和财务规则;
(vii)审查和批准本联盟预算,确定各联盟成员国应交纳的会费数额;
(viii) 审批秘书长呈交的帐目;
(ix) 确定召开第38条所规定的大会会期和会址,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做好筹备工作;
(x)以各种方式,作出一切必要决议,确保本联盟发挥其有效作用。
(6) [表决权](a)本联盟的每一成员为一个国家者,在理事会中应有一票表决权。
(b)如果缔约方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在讨论其权限以内的事项时,该缔约方可作为其成员的本联盟成员国代表行使表决权,当这类组织的成员国自行行使其表决权时,这类组织不应行使其成员国的表决权,反之亦然。
(7) [多数]理事会决议一般只需投票的简单多数票通过即为有效,如涉及(5)款(ii),(vi)和(vii)以及第28条(3)款,29条(5)款(b)项和38条(1)款理事会决议需经投票的四分之三票数通过方为有效。弃权票不计入票数。
第二十七条 联盟办公室
(1) [办公室的任务和指导]联盟办公室应执行理事会委托的全部职责和任务,并在秘书长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 [秘书长的责任]秘书长应向理事会负责;他应负有执行理事会决定的责任。他把联盟预算提交理事会审批,并负责执行。他向理事会汇报行政管理、联盟的活动及财务状况。
(3) [职员]根据第26条(5)款(iii)规定,为了有效地完成联盟办公室任务所需任命和雇用职员的条件应在行政管理和财务规则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语言
(1) [办公室使用的语言]联盟办公室应使用英语、法语、德语和西班牙语履行其职责。
(2) [某些会议中使用的语言]理事会和修订公约的会议应使用上述四种语言。
(3) [增添使用的语言]理事会可以决定增用语种。
第二十九条 财务
(1) [收入]联盟开支将来自于以下几项:
(i)联盟各成员国每年交纳的会费;
(ii) 服务所收报酬:
(iii)杂项收入。
(2) [会费:单位] (a)每个联盟成员国在每年会费总额中所分摊的份额应参照从联盟成员国会费中的支出总额和该成员国根据(3)款规定应交纳的会费单位数来决定,其份额应按(4)款计算。
(b)会费单位数可用整数或者分数表示,但分数不得小于1/5。
(3) [会费,每一成员国所分摊的份额](a)任何1961/1972年文本或1978年文本缔约方的联盟成员国,自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起,其应交纳会费的单位数即与其上述日期以前的数相同。
(b)任何其它联盟成员国在加入联盟时应在声明中向秘书长说明适合于它的会费单位数。
(c)任何联盟成员国在任何时候都可向秘书长声明与根据(a)项或者(b)项承担的数目不同的会费单位数。如果是在公历年的前6个月作的声明,该声明将从下一公历年年初生效,否则将推迟到再下一个公历年的年初生效。
(4) [会费:份额数的计算](a)在每一预算期,按上述各联盟成员国会费中该期间支出的总和除以这些联盟成员国应交纳会费单位数的总和而得到每一个会费单位应分担的数额。
(b)每个联盟成员国会费的数额应为每一会费单位的数额乘以该联盟成员国应交纳会费单位数。
(5) [拖欠会费](a)如果拖欠会费的任何联盟成员国,所欠款数等于或超过了前一整年应交纳会费的数额,该成员国则不能享有在理事会中的投票表决权,但(b)项情况除外。中止投票表决权并不等于免除了这个联盟成员国对本公约承担的义务,也不等于剥夺其它任何权力。
(b)如果理事会确信拖欠的会费是出于特殊的和不可避免的原因,理事会可允许该成员国继续行使投票表决权。
(6) [帐目审计]帐目审计应按行政和财务规则中的规定由某个联盟成员国进行,该联盟成员国应由理事会指派,并得到该成员国的同意。
(7) [政府间组织的会费]任何政府间组织的缔约方,可不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然而,如果其愿意交纳,应按(1)至(4)款中的条款实施。
第九章 本公约的履行;其它协定
第三十条 本公约的履行
(1) [履行公约的措施]每个缔约方应采用一切必要措施去履行本公约,尤其应当:
(i)规定适当的补救法律,以便有效地行使育种者的权利;
(ii) 设一个主管机关,把授予品种权的工作委托给该机关,或者将上述任务委托给另一缔约方的主管机关;
(iii)保证通过定期出版物将以下有关的信息公告有关方面:申请和授予品种权,以及??提议与批准的名称。
(2) [法律的一致性]不言而喻,每个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在按其情况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即应能在其法律范围内,实施本公约条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缔约方与受先前文本约束国家之间的关系
(1) [受本公约约束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同时受本公约和任何先前文本约束的联盟成员国之间,唯有本公约适用。
(2) [与不受本公约约束国家的可能关系]任何不受本公约约束的联盟成员国,可以通知秘书长,表明它与只受本公约约束的每个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关系,按其受约束的最近文本处理。从该通知书的日期满一个月起,直到发通知书的该成员国受本公约约束之日止,上述成员国按其受约束的最近文本处理它与只受本公约约束的每个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关系,而后者仍按本公约处理与前者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特别协定
联盟各成员国有保留在它们之间缔结品种保护特别协定的权力,但这种协定与本公约条款不得相抵触。
第十章 最后条款
第三十三条 签 字
本公约自通过之日起,对任何联盟成员国的国家开放签字,签字期限到1992年3月31日止。
第三十四条 批准、接受或核准;加入
(1) [国家和某些政府间的组织](a)任何国家,按本条款规定,可以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
(b)任何政府间的组织,如果根据本条款规定,又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
(i)具有按本公约处理问题的能力;
(ii) 在授予和保护品种权方面有自己的法规约束其所有成员国;以及
(iii)依照自己内部的程序,被完全授权加入本公约。
(2) [加入书]在本公约上签字的国家,在交存本公约的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之后将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任何尚未在本公约上签字的国家和任何政府间组织通过交存本公约的加入书而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应交秘书长保管。
(3) [理事会的意见]任何尚未成为本联盟成员的国家和任何政府间组织,在交存加入书之前,应就其法律与本公约的条款是否一致征询理事会的意见。如果其结果是肯定意见,可以交存加入书。
第三十五条 保留权
(1) [原则]不允许对本公约有保留权,根据(2)款者除外。
(2) [可能的例外] (a)尽管有第3条(1)款的规定,已是1978年文本的缔约方,对其无性繁殖的品种是通过工业产权所有权而不是品种权加以保护的国家,在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时,应有权继续实施其原有保护而无需实施本公约对这些品种进行保护。
(b)在使用上述权利的任何国家,根据实际情况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应通知秘书长。该国可以在任何时候撤销上述通知。
第三十六条 有关法规和受保护植物属、种的通讯交流:信息公布
(1) [最初的通知]当按实际情况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任何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应报告秘书长:
(i)其有关品种权的法规:以及
(ii) 自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起将按本公约的条款进行保护的受保护植物属和种的名录。
(2) [更改的通告]每一缔约方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i)有关品种权法规的任何变更情况;以及
(ii) 将适用本公约的范围扩大所增加的植物屑和种。
(3) [资料出版]秘书长将根据来自各有关缔约方的信息,出版下列信息资料:
(i)有关品种权的法规及其改变情况;以及
(ii) 在(1)款(ii)项中提及的植物属和种的名录和在(2)款(ii)项中提及的扩大应用范围。
第三十七条 生效;先前文本的关闭
(i) [开始生效]本公约在有五个国家按其情况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后一个月即开始生效,但至少要有三个上述文件是由1961/1972年文本或1978年文本缔约国交存的。
(2) [续后生效](1)款中未包括的任何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在它按其情况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一个月后,即受本公约的约束。
(3) [1978年文本的关闭] 根据(1)款在本公约生效后,就不再按1978年文本交存加入书,除了按联合国大会的惯例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者,还可于1995年12月31日前交存此类文件,其它国家则在1993年12月31日前,即使本公约在该日期之前业已生效,仍可交存此类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公约的修订
(1) [大会]本公约可由联盟成员国大会修订,召集这样的会议应由理事会决定。
(2) [法定数与多数]只有在至少半数成员国出席的情况下,大会议程才有效,任何修改都需要有3/4的多数联盟成员国出席并投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第三十九条 退约
(1) [通告]任何缔约方都可通告秘书长退出本公约。秘书长应及时把收到的通告告知联盟的各个成员国。
(2) [先前文本]退出本公约的通告被认为也是构成退出该缔约方受约束的任何先前文本的通告。
(3) [生效日期]在秘书长收到通告当年的下一公历年度末退约即生效。
(4) [已获得的权利]某一品种在退约开始生效之日前,已从本公约或者任何先前文本获得的任何权利将不受影响。
第四十条 保留现有的权益
本公约应不限制根据缔约方之法律或先前文本,或除本公约以外联盟成员之间缔结的任何协议而获得的现有品种权。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的原始文本和官方文本
(1) [原始文本]本公约应以英语、法语和德语各签署一份原始文本,在各文本中如有差异,以法语文本为准。原始文本将由秘书长存档。
(2) [官方文本]在与有关政府协商之后,秘书长将用阿拉伯文、荷兰文、意大利文、日文和西班牙文以及由理事会指定的其它文种制成官方文本。
第四十二条 文本保存机构的职责
(1) [传送副本]秘书长应把本公约经证实的副本传送给所有参加通过本公约的外交会议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并根据要求,传送给其它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
(2) [登记]秘书长应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本公约。
编辑:jo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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