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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法的概念与原则

2011-03-04 15:38:07         来源:园林吧     浏览次数:

  一、城市绿化法概念:城市绿化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城市绿化法是指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通过和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绿化条例》这部行政法规。而广义的城市绿化法是指《城市绿化条例》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城市绿化规范的总称。其中主要规范性文件有: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X》(1981);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1984);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城市园林绿化当前产业改革实施办法》(1992)、《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1994)、《关于编制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的通知》(1997)等。

  二、城市绿化法的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城市绿化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全过程的基本准则。城市绿化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城市绿化条例》第7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城市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城市绿化工作。各地绿化委员会的职责是:领导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绿化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各行各业的绿化工作。

  “分工负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建设、林业、城市绿化、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按职权划分主管其分工范围内的绿化工作。具体而言,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林场、水库、堤坝等植树造林和绿化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两侧的绿化工作;铁路主管部门负责铁路两侧的绿化工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局、园林绿化局和未设园林局、园林绿化局的建委、城建局等)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但划归林业等其他主管部门主管的范围除外。

  (二)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绿化条例》第3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比例、规模、数量、速度、效益以及措施等方面的规划和指标,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组成部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作用在于能够经常和自觉地保持全社会供求总量的平衡和经济结构协调.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和高效益的发展,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地得到提高。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公用设施之一,又是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防灾、救灾的重要措施。城市绿化事业覆盖城市社会的各个方面,渗透城市各行各业,关系城市干家万户和居民个人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城市的全局和长远的建设事业。城市绿化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大量的资金、人力和技术的投入,纳入城市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不言而喻的。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确立城市绿化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有地位,统筹兼顾,既有长远的发展目标,又有同近期经济、技术条件相适应的方案、措施,使城市经济健康协调地发展,使城市的各项设施配套、均衡地发挥出应有的综合效益。

  (三)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城市绿化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城市绿化是一门新兴的实践性应用学科,涵盖规划设计理论和技术、工程措施技术、育种和栽培管理技术、测试检验技术等,既同园林学、植物学、生态学、环境学、地貌学等自然科学密切相关,又涉及到社会学、美学、心理学、环境空间和艺术规律等社会科学。必须着力研究和探索这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城市绿化科学中的有机结合,将先进的城市绿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于城市绿化的全过程,才能从根本改变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扭转以体力劳动、手工操作为主,机械化程度差,科技含量较低的落后局面。因此,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大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科技、艺术水平,是城市绿化建设事业的一项重要的既定政策和法定原则。

  (四)城市中的单位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植树绿化义务

  《城市绿化条例>第5条规定,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以弥补城市专业绿化队伍力量的不足,提高全民植树绿化意识,加快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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