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解读
《拉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6月1日实施违反办法重罚1至3万元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日前,拉萨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拉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并将于6月1日起实施。
新突破:城市划定绿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各类绿地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制定的主要依据。根据规定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新规定:保护管理同步根据规定,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绿地建设。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大型工程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程序审批时,应当加盖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色图章。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配套绿地不符合绿化设计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应当逐步迁出或者限期拆除。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新要求:违反办法重罚《拉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实际占用绿地时间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如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由拉萨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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