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章:增强“非遗”保护的文化自觉
推进“非遗”保护法出台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很多方式,最重要的方式是立法保护,立法保护是最根本的保护方式。应该说,我们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是比较注重推进立法保护的。像2005年3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就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底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现在一些地方制定了一些保护条例,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新疆、甘肃、江苏、浙江这8个省区都制定了地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对于促进地方性的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现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包括文化部在内,都在推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颁布。现在立法工作已经做了很多调研,草案正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我们期待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能够早日出台。
科学保护最重要的是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基本规律。恒定性和流变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本规律的最重要特征。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传统存在,有它不能随便改变的特质或者基因。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时代的变化,比如说一些当代人的审美取向融入其中,同时它又是在变化中传承的。人们注意它的恒定性时就不能随便改变它的形态。我们注意到它的活态流变性时,就要活态地保护它,就不能使它凝聚、僵化。我们保护的措施或者一些规定就要按照基本的传承规律来制定。在保护的时候,抢救保护要放在首位,同时又要贯彻积极保护的原则,既能使它很好地传承,又要在当今时代的发展中焕发出活力。
关于重申报、轻保护的倾向,实际上是违背它的传承规律。要改变这种现象,首先我们在申报方面要按照申报的有关规定,严格评审。要进一步严格控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数量,要进一步完善市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建设。这样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中,就形成一个好的结构,这个结构是国家级名录少而精,省级名录居中,市、县级名录是数量的多数,是一个很好的基础。这样一个合理的金字塔形的结构,就使我们把关注点、保护的基础放在了基层。同时要加大监督和检查的力度,组织专家组对各地申报的国家级名录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加以保护的、保护不力的要限期予以改正。对于不能很好落实保护措施的,要在名录中除名。当然更积极的保护措施还是针对不同的类型项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使它能够在当代的发展中跟文化建设、文化创新和当代生活结合起来,能够在当代的发展中产生一种保护的活力。
(作者王文章系文化部副部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
编辑: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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