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霁翔:让西藏文化遗产永久传承

2011-05-09 08:50:17         来源:求是杂志     浏览次数:

    西藏和平解放60年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西藏重大文物保护工程成果广受瞩目,可移动文物保护成效显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持续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队伍不断壮大,保护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文物研究和展示利用充满生机。西藏文化遗产保护的巨大成就,使雪域高原的传统民族文化得以传承和发扬,并极大地促进了西藏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文化遗产保护基础工作扎实有力

  开展文物调查,做到对文物资源状况心中有底。文物调查是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和前提。1959年,文化部组织西藏文物调查小组,赴拉萨、山南、日喀则等地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文物调查。1979年,西藏自治区文管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管会共同组织对阿里古格王国遗址进行了首次专题性文物调查。1981年,西藏工业建筑勘测设计院组织专业人员对古格故城进行了测绘,并调查了札达、普兰两县的古代建筑。1984年至1992年,国家文物局布置协调陕西、湖南、四川等省文物部门和有关院校,配合西藏文物部门开展西藏全境文物普查,历时8年,基本掌握了西藏境内各类文物古迹和重要遗址的分布状况。2000年以来,对山南、林芝、藏北、日喀则、拉萨市等地作了重点复查与补查;2003年,对青藏铁路西藏段沿线开展了文物普查,并建立了相关资料库。2007年4月,西藏启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截至2010年底,已完成田野调查阶段性工作,共调查登录各类文物点4200余处。

  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分级保护。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文物调查成果基础上,先后将不同文物点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加以妥善保护。目前,西藏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5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24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84处;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拉萨、日喀则和江孜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乃东县的昌珠镇和日喀则市的萨迦镇列入了国家历史文化名镇。西藏自治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依据文物保护法开展了“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工作。其中743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树立了保护标志,259处国家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立了记录档案,3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都有专(兼)职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指导下,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把文物安全作为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大文物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布达拉宫等重点单位实施技防设施建设,建立了人防、技防手段相结合的文物安全防范机制。

编辑: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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