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设计研究的方法论概述

2011-07-13 10:12:14    作者:郭湧     来源:风景园林杂志     浏览次数:

  1 “设计研究”兴起的背景

  “设计研究”(Design Research)成为设计领域内欧洲学术界的热点话题,早先是从荷兰,斯堪的纳维亚地区以及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学术界开始,后来,尤其是近期,开始在德语国家越发受到重视。在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国范围甚广的设计领域内展开了大规模的学术探讨。所涉及的学科包括了建筑、风景园林、艺术设计、产品设计以至土木工程等。尽管在不同的设计领域内所探讨的具体内容有不同的侧重,但是这些不同学科的探索都建立在将设计实践作为工具手段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即设计行为不仅被看作一种业务性的实践,更被理解为一种求知的过程。同时,如何将这种通过设计实践探求新知的研究行为纳入现有的由科学思维范式主导的学术研究体系成为可以被其他研究领域认可的学术行为,成为随之而来的超越不同设计学科的共同问题。

  这场讨论的发生正处于当今社会发展中出现知识生产模式变迁;科研与创新在社会生活中地位提升;科学知识结构变化;科研在社会各个部门弥散;高等教育与科研更加市场化的背景下。这样的背景为设计领域内的研究工作带来了发展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挑战。在知识生产模式变迁和科学知识结构变化的语境下,求知途径的科学范式得到反思和发展。打破过度细分和相互隔离的学科划分,以跨学科和综合性方法面对日益复杂的研究课题的呼声超过了以往任何时候。在这种情况下,从解决问题、积累知识的目的出发,设计领域内,仅仅依靠设计师的直觉和经验已经不能有效应对设计实践中需要面对的复杂问题,因此必须在提供设计方案的过程中主动进行“研究”工作。另一方面,由于设计师的工作和思维方式与科学家或人文学者有很大不同,它更加依赖设计能力和设计过程。设计实践中思维的过程与科学研究所必须的“从问题到结论”的线性思维过程大有出入。因此,如何使得在设计思维的范式下通过设计能力和设计过程获得的知识成为有效的学术成果,就变成需要研究人员探讨的内容。一旦设计思维范式下的研究成果同科学范式下的研究成果同样成为有效的学术研究成果,就意味着产生这些成果的设计行为和设计过程是有效的学术研究工作,那么设计领域本身就不再仅是一种职业实践的领域,而可以成为一个被纳入学术体系的学科领域,成为设计学。设计学的确立需要理论基础的支撑。而这些关键的理论基础正存在于这场正在发生的与“设计研究”相关的一系列讨论中。

  2 设计研究的概念和内容

  由于设计研究是一个比较新的研究范围,尚在争论和探讨的过程中。到目前为止的讨论中,已经有多位学者对这一概念给出了自己的定义,其中英国皇家艺术学院的阿瑟(Archer)在设计研究发展的早期(1981年)给出的定义以及蒙特利尔大学的费德里(Findeli)在近期(2008年)给出的定义将设计研究的内涵做了较为清晰的阐释:

  阿瑟的定义认为“设计研究……是一种成体系的求知,它的目标是内在于或有关于人工事物和系统的配置,组成,结构,目的,价值和意义之体现的知识 。”①

  费德里在定义设计研究时认为“设计研究是一种从‘设计师式思维部分’(即项目导向)的观点考虑,对与广义人类生态相关联的知识进行的体系化探寻和获取。”②

  这两个定义中相似的部分反应的是设计研究固有的核心内容,即设计研究是对人工世界的探索和求知过程,而且零散、孤立的求知行为不能称其为设计研究的行为,只有遵循特定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体系化过程才能被认可为设计研究的行为。这两个定义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就是费德里强调了从“设计师式思维方法”的观点考虑,即“项目导向”的特点。他所强调的这一内容正是从80年代至今,设计研究领域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由尼格尔·克洛斯(Nigle CROSS)教授提出的“设计师式认知方法”(Designerly Ways Of Knowing)。克洛斯依据从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开始不断积累的针对设计行为和设计思维的研究成果,提出设计思维的模式是与科学思维和人文思维的模式相并列的第三类智力范畴,设计行为中存在明显区别与科学和人文思维的内在的认知、思考和行动方式,这就是“设计师式认知方式”。它概括提出,所依据的是为了探求设计行为和设计思维的本质而将“设计”、“科学”、“人文”进行的对比。将三者对比后,克洛斯认为,在研究对象上,科学针对自然世界;人文针对人类经验;而设计针对人工世界。在方法体系上,科学应用受控的实验,进行分类、分析;人文采用类比、比喻和评价的方法;设计则采用建模、图示-模式化和综合的方法。在价值观方面,科学强调客观、理性、中立,关注“真实”;人文强调主观、想象、评价,强调“公正”;设计强调实用、独创、共鸣,强调“适宜”[1]。阿瑟的定义里,描述的“人工事物和系统的配置,组成,结构,目的,价值和意义”可以看作是设计师式的思维(Designerly Thinking)被充分总结之前,对设计行为和设计思维的对象、方法及价值观的另一种阐述。从这个意义上讲,两个定义的内容是非常接近的,只是费德里的这个比阿瑟晚20多年提出的定义应用了一种得到了发展的、更加清晰的表述方法。通过比较设计研究在两个不同时期的定义,我们不仅可以了解设计研究的内涵,还可以体会到这二十余年间设计研究理论的发展。

  目前得到多数共识的观点认为,设计研究的内容包含三位一体的结构,包含了关于设计的研究(Research About/On Design)、为了设计的研究(Research For Design)以及通过设计的研究(Research Through Design)3个方面。其中,“关于设计的研究”是以“设计”为对象的研究,旨在揭示设计行为和设计思维内在的特点和规律,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旨在探索设计师式认知方法的设计认识论研究;旨在探索设计实践和设计过程的设计行为学研究;旨在探索设计产物的形式和构成的设计现象学研究[2]。从事“关于设计的研究”的学者自己本身不一定是设计师,事实上他们更多的是教育学专家。“为了设计的研究”是以设计为“目的”的研究,包括对以往设计经验的研究以及市场导向的设计项目中为设计方案的形成服务的研究,包括市场调研、客户分析、技术支持、材料搜集、背景分析、场地分析等工作,在不同的设计领域内具体内容各不相同,即使在相同的设计领域内,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其内容也会出现很大的差别。与以上两方面的内容相比“通过设计的研究”其内容则显得比较模糊,很难清晰地描述它的对象和内容。这是因为“通过设计的研究”与其说是一种现实的研究行为,不如说是一种研究方法的理论模型。尽管很难清晰描述,我们还是可以总结出“通过设计的研究”内在的几个显著特点:“通过设计的研究”离不开设计行为,它将设计行为的过程作为研究的媒介和工具,因此把“通过设计的研究”自身的研究行为和一般意义上的设计行为清晰剥离是不可能的;“通过设计的研究”尽管多数是从具体的设计需求出发,但是并不以解决具体的设计需求为仅有的目标,它的驱动力往往来自具体的设计需求背后在认识论层面上更加基础或更具普适性的研究问题,因此“通过设计的研究”的成果虽然来自具体的设计过程,但是能够以知识的普适形式脱离设计过程本身而存在。“通过设计的研究”为设计研究范式在真正意义上成立奠定了认识论基础,它是设计范式方法论发展的必要条件[3]。

编辑:j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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