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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10月1日起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最高可罚3万元

2011-07-18 09:02:05         来源:云南网     浏览次数: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于7月29日举行《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照明应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将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同时,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该规定拟于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到7月29日为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把修改意见反馈到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照明设施,对损坏、盗窃和非法收购城市照明设施等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在公共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可考虑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但必须以满足照明功能和照明需求为原则,充分考虑光衰周期和维护系数,做到经济、环保,利于管养。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包括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对于违反这项规定的,将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编辑:j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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