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计统函[2011]1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10月21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农委,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国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进程,我部委托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统计核算学术委员会,对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规范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已形成《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稿)(以下简称《规范》)。经研究,拟在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规范》中的内容,包括规范条文、各行业统计台账和测评表(另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二、试点范围
按照《试点地区及分工》(附件2)中列出的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1-2个城市(县)开展试点。
三、试点时间
2011年10月10日—11月15日
四、试点工作安排
(一)选择试点单位(9月21日—30日)。各有关省(区、市)根据《试点地区及分工》选择1-2个试点市(县),并确定试点单位。
(二)布置试点工作会议(10月10日—12日)。试点布置会通知另发。
(三)组织开展试点(10月13日—28日)。试点地区根据试点要求,组织试点单位开展《规范》试行和统计台账及测评表试填工作。试填时间节点为2011年1月至9月。
(四)试点单位试行(10月29日—11月10日)。各试点单位根据要求试填统计台账,并检验《规范》的可行程度,填写测评表。
(五)试点工作总结(11月11日—15日)。各试点省(区、市)总结上报试点情况和试填材料。
城乡建设统计是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本次试点工作意义重大,其效果将作为我部今后完善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重要参考依据。请各有关省(区、市)尽快落实试点城市(县),督促试点城市(县)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规范》,做好试点工作,并如实填写测评表。
附件:1.城乡建设统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稿)
2.试点地区及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编辑: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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