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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云:加强城市绿化管理 保护生态环境

2011-12-29 15:54:16         来源:汕头日报     浏览次数: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0月31日经汕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内容,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吴小云。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

  答:汕头经济特区成立30年来,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很快。但近年来,我市的绿化工作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1999年市政府制定的《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已明显与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的发展不相适应。随着国家建设用地政策的调整、特区扩围以及我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运用特区立法权,制定适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的城市绿化条例,把我市建设国家园林城市的经验做法通过立法固定下来是十分必要的。2010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就将该立法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2011年10月31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绿化建设,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绿化成果。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答:城市绿化事业作为宜居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城市绿化是城市精神文明和整体形象的窗口,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共设五章五十九条,以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立法目的,从绿化工作的原则、绿化工作的管理体制、绿化的规划与建设、绿化的管理与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将我市城市绿化活动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轨道。

  问:条例对适用范围的规定有何特色?

  答:中央提出要逐步消除二元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建立,绿化条例是一部实际意义上的城乡统筹条例。鉴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将“城市”和“镇”分开,“城市”不再包括“建制镇”,但规定城市和镇都应编制城市绿化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为推动我市城乡绿化建设一体化发展,条例将适用范围确定为“城市、镇规划区”,并在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同时,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条例将适应范围扩大到所有的镇,是为了使城镇的绿化尽快赶上整体城市绿化建设的步伐,推动镇向城市化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问:条例如何强化城市绿化规划管理?

  答:绿地系统规划是我市绿化工作的龙头,是本法规的重点内容。条例对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主体、主要内容、编制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在城市绿化规划方面,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条例立足我市实际,要求城市总体规划中要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乡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要密切合作,共同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同时,进一步规范对变更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详细规划的规定,以防止规划修改变更的随意性,要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有利于强化监督实效。

  问:条例对绿线的划定和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市绿线的概念在我市是首次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和规划确定的绿地。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是绿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了绿线管理制度,要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地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预留的城市绿地划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控制,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园林绿化不相关的建设。同时,明确规定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也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的规划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充落实。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线档案,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绿线调整后十日内将调整结果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问:条例对绿化率指标和建设项目绿地率标准有何创新规定?

  答:为促进实现建设生态市的发展目标,结合“十二五”规划,条例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规定的时间较早,已经不能适应我市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市已是“国家园林城市”,而国家园林城市的绿化指标略高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并且各项绿化指标也会逐渐递增。因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绿地建设的主要指标和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比例的各项指标的规定,在《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指标基础上有所提高,这样既能确保巩固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成果,又适应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需求,同时考虑我市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作为重点发展区域的实际,实行人居绿化指标从高、工业绿化指标从低的原则,从而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发挥了引导、规范和保障的作用。这既结合汕头的实际,又有利于我市城市绿化发展的要求,为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留下发展空间。

编辑:fengxia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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