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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本月起施行

2012-05-07 08:50:15    作者:吴跃强     来源:南昌晚报     浏览次数:

  鄱阳湖湿地候鸟越冬期,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在重要湿地内揭取草皮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已于今年5月开始施行。2003年出台的《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旅游项目不得影响湿地生态

  《条例》规定,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在湿地区域不得开设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建设旅游设施的,应当征得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

  破坏候鸟栖息地最高罚两千

  《条例》规定,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为鄱阳湖候鸟越冬月。候鸟越冬期间,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不得从事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活动。违反规定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为鄱阳湖水域禁渔期;鄱阳湖鱼类的越冬场所实行季节性轮流休渔港制度。

  鄱阳湖内禁止围湖造地

  根据《条例》,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禁止围湖造地,已退田还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退出后的旧房必须及时拆除。禁止移民返迁。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人口居住较密集的,可以有计划地组织移民。

  擅排湿地水资源最高罚10万

  擅自以围(开)垦、填埋、挖塘方式破坏重要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编辑:glo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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