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全文)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以严格生态环境监管和环境准入为手段,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和恢复区域主要生态功能,严格监管资源开发活动和生态环境准入,预防人为活动导致新的生态破坏,深化生态示范建设,构筑生态安全屏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加强生态环境监管,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基础,规范各类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活动,防止造成新的人为生态破坏和生物安全问题。同时,要坚持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重,使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建设工程长期发挥作用。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近远期、城乡间的生态保护需要,突出抓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的建设、管理、评估等重点问题。统一监管,各司其职。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生态保护统一监管的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衔接,推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相关部门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制定法规标准、保障投入、提高能力,加强重要领域与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和监管。建立健全政策和机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规划目标
到2015年,生态环境监管水平明显提高,重点区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得到遏制,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监管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示范建设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取得成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扭转。具体工作目标包括:初步建立起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为核心的生态监管体系;完成25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动态评估,初步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政策和标准体系;陆地自然保护区面积占陆地国土面积比例稳定在15%左右;90%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得到保护,80%以上的就地保护能力不足、野外现存种群量极小的受威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建成生态县(市、区)不少于50个,生态市不少于10个,力争个别地区基本达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要求,2-3个跨行政区域建成协同高效的生态文明联动机制,1-2个行业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标准;建设50家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
1.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和管理
通过生态省、市、县、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夯实生态文明的建设基础,以生态市、县、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为重点推动区域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良性互动。按照四个“80%”的体系要求1,做好生态示范建设的细胞工程。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分级管理,推动不同地区有重点地开展生态省、市、县、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东部发达地区以及工作开展较早的地区继续深化各项工作,加大创建力度。中西部地区以及建设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地区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编制并实施生态市、县建设规划,建立工作机制,推动创建工作取得实效。省级和市级环保部门加强对生态市、县、乡镇、村以及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指导、管理和评估。加强对已获命名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生态建设示范区动态管理和奖惩机制。
2.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
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扩大生态文明建设试点范围,已经建成生态市、县的地区,自动成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丰富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类型,逐步开展跨行政区和行业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形成行政区、跨区域、多行业相结合的多层次生态文明建设试点体系。颁布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区指标体系。试点地区要科学编制生态1生态省应有80%的市达到生态市的建设标准,生态市应有80%的县达到生态县的建设标准,生态县应有80%的乡镇达到生态乡镇的建设标准;生态乡镇应有80%的行政村达到生态村的建设标准。
文明建设规划,要建立规划实施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严格规划建设目标与任务的责任考核,保障建设任务如期完成。引导典型区域生态文明联动建设试点。在环太湖地区以及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开展跨行政区协调联动的生态文明建设,并逐步扩大试点区域。探索跨行政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机制,支持区域联合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建立区域协调发展的机制,统筹区域产业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开展规划环评,促进区域产业互补和错位发展。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推动区域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优势互补。探索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环境一体化监管体系和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启动重点行业生态文明建设试点,推动生态文明生产方式的形成。研究制定煤炭、建筑、旅游等行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标准,建立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互动工作机制。推动建设行业生态文明示范基地、生态文明技术中心和生态文明推广中心,开展相关技术、产品、管理的交流以及推广应用。对旅游业、服务业等重点行业推广节水节能低污染或无污染技术及产品,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开展生态文明水平评估
研究制定生态文明水平评估办法,逐步在全国范围开展省级生态文明水平评估,动态反映一定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副省级城市的生态文明水平。在全国统一评估体系的基础上,推动各省(区、市)深化、细化地方生态文明水平评估方法与标准,建立自上而下、一级评一级的生态文明评估格局,促进形成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局面。
(二)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1.强化优先区域的监管
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和《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投入,切实将战略与行动计划和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任务和优先项目落到实处。推动各地编制完成和发布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明确本地区的保护目标、重点任务和优先领域。明确35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具体范围和保护重点。组织开展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和评估,查清8-10个优先区域本底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初步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和减贫示范。在自然本底状况较好、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探索保护与发展双赢模式。在生物多样性重要、生态环境脆弱敏感但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破坏的区域,开展恢复示范工程,探索社区公众参与的生物多样性恢复模式。在生物多样性丰富的贫困地区,开展减贫示范工程,通过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利用,提高发展水平,探索保护、发展和减贫相互促进的管理模式。在人类活动强度较大的、未采取保护措施的重要野生植物遗传资源分布地、重要生物廊道、野生动物迁徙停歇地等敏感区域,研究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小区予以保护。“十二五”期间,力争建立30-50个生物多样性保护小区和10-15个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和减贫示范点。
2.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监管
完善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制度。编制生物物种资源出境管理名录,严格控制珍稀、濒危、特有以及具有重要生态或经济价值的野生生物物种出境。探索建立生物资源采集、运输、交换等环节的监管制度。加强生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场所的监管。逐步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加强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调查和整理,逐步实现文献化、数据化。
3.深化生物安全管理
加强转基因生物、外来入侵物种风险管理。制订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环境风险评价导则,科学评估转基因生物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潜在风险。建立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监管机制,组织开展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跟踪监测。开展自然环境中外来物种调查和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构建监测、预警和防治体系。认真落实《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出台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技术导则,加大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监管力度。
4.推动履约和国际合作
积极参加《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相关会议和谈判,切实维护国家权益。组织开展“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适应气候变化、生物燃料生产、海洋与海岸生物多样性保护、公海保护区、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转基因生物跨境转移环境影响等国际履约热点问题的跟踪研究,为履约工作提供支撑。加强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
编辑:zhao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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