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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 园林式街道评选办法

2013-03-04 14:47:36         来源:中国风景园林网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
 
  园林式街道评选活动,提高评选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市、县、镇范围内已建成并达到标准要求的单位、居住小区、街道均可申报。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园林式街道"创建工作;各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初验及推荐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申报的单位、居住小区、街道具有两年以上的绿地养护管理基础,达到一定的植物景观效果,在当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单位、 居住小区必须是按规划设计已经全部建成完工方可整体申报;大型居住小区分期分院单独竣工验收的且达到标准的可以分开申报。
 
  第六条 开展市级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街道评选活动的市需获得市级园林式单位称号一年以上(附命名材料)。
 
  第七条 无随意侵占绿地、私自改变绿地性质、未经批准
 
  砍伐树木现象。
 
  第三章    评选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评选内容包括规划设计、建设水平、植物配置、养护管理、卫生环境管理、机构设置和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九条 由设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达到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园林式街道标准和评选办法的单位、居住小区、街道进行初验,合格后方可推荐申报。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各市上报名单,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验收,查阅资料,形成专家意见,上报省厅审核、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园林式街道每年评选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园林式街道每五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其命名;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其命名。
 
  第十三条 已获得命名的单位、居住小区、街道需要变更名称或拆迁注销的,经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更名或注销。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园林式街道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 单位、居住小区、街道基本建设管理情况;
 
  (三) 单位、居住小区、街道绿地规划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实景照片(不少于5张).
 
  以上资料于当年6月底前上报,过期后不再受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要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和印章必须清晰有效,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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