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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召开的合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中,《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会议审议,此次修改稿如对行道树胸径的大小、绿化率的高低等都有详细规定。
修改稿规定,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审定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若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规定绿地率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修改稿首次对“绿地率”进行明确:指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并分门别类对绿化率进行界定。比如,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8%,改建区绿化率不低于25%,居住区不低于40%。
此次修改稿对很多问题都做了明确的数字界定。比如,在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就要求,“乔木和灌木的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50%”,以保证绿化的品质和效果。对行道树大小的选择也有具体要求,“主干道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12厘米,其他道路行道树胸径不得小于8厘米。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70%”。对城市高压走廊,修改稿也明确指出,城市高压电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实施绿化。
修改稿还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可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冠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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