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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4 08:55:36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次数:

  2月13日,东方园林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东方园林(29.03,-0.66,-2.22%)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35号)文件精神,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为避免公司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巧女和唐凯夫妇向保荐机构出具承诺函:

  “1、在本人作为东方园林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在公司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东方园林主营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2、本人承诺不利用本人从东方园林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与东方园林相竞争的活动,并承诺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东方园林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3、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东方园林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人不再是东方园林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日终止。”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严格履行中。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本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本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严格履行中

编辑:zhao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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