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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环境法立法和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

2014-02-27 08:58:59    作者:常纪文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

  2 环境法属什么?

  环境法如果没有能够支撑自己独立地位的独特法律调整方法,就不能算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只能算一个独特的领域法或者问题法。

  环境法在改革开放初期属最早启动、体系化的一类法律。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峻的当代社会,在前苏联部门法理论影响下,学者们基于各种考虑倾向于把环境法称为独立的部门法。

  环境法的部门法独立性越来越弱化

  环境法由于环境问题的突出,近一二十年属于法律体系中重点突破发展的法,其发展要快于基础理论创新很慢的民法和诉讼法,很多环境法的调整方法在传统法律中难以找到或者被充分体现,加上早期的环境法学者大都是传统法学者转型,那时说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很多人特别是传统法学者还难以辩驳。

  最近几年,传统法律的厚积薄发优势开始显现,《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把环境法的私法规则和归责、举证规则全部吸收进去,体现自己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包容特点。也就是说,环境法学界曾经引以自豪的独立部门法支撑规则,被吸收成传统部门法的法律规则。

  现实看,环境法仍然是依靠行政法律规则、民事法律规则、刑事法律规则、诉讼法律规则来调整与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的;环境法律责任也可以而且只能归结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类。因此环境法的部门法独立性越来越弱化。

  环境法其实是一个独特的领域法或问题法

  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的划分,源于前苏联,被新中国法律界和法学界引进。通说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但是实际上,划分标准除了调整的领域和社会关系有区别外,更主要的是依据调整方法的不同。也就是说,民法的、刑法的、行政法和诉讼法的调整方法是不同的。后来,环境法、军事法等也被各自的研究学者宣告为独立的部门法。

  很多传统的法学学者特别是法理学者开始提出质疑,认为部门法的称谓和划分标准不科学,应当把法律体系划分为调整方法法和调整领域法或者问题类别解决法。前者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后者是需要用前者的方法解决某一领域或者类别的问题的法,如文物法、军事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卫生法等。不能把两类不同逻辑的东西硬塞到“部门法”概念之中。

  环境法既解决环境民事问题、环境行政问题,也解决环境刑事问题,因此其调整对象既包括民法调整对象、行政法调整对象,还包括刑法调整对象;它的调整方法既包括行政的、民事的调整方法,还包括刑事的调整方法。换言之,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已被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传统的部门法所囊括。环境法已没有能够支撑自己独立地位的独特法律调整方法,不能算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目前,这一观点已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尽管如此,并不妨碍环境法作为一个领域法蓬勃发展,也不妨碍环境法学作为一个独立领域的学科繁荣发展。相反,在问题引导立法和法学研究、发挥法律和法学本质作用的时代,环境法和食品安全卫生法等公共安全领域的法律一起正在蓬勃发展。过分强调环境法是不是独立的部门法在新时代已无任何实际意义。环境法学者热衷于提部门法的独立性,传统法并不屑于与环境法争论。当前,环境法有盲目自信越走越远的危险。在独立性的蛊惑下,也越走越孤立,越走越艰难。如不纠正,也越来越难获得传统法的支持。

编辑:w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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