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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环境法立法和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

2014-02-27 08:58:59    作者:常纪文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

  6 环境法变什么?

  改革开放以来,环境法是最早建立并体系化的一类法律,但是三十余年过去了,其他的部门法和领域法都比较好地发挥了作用,很少产生全局性的社会问题。然而,现实的环境问题说明环境法并未发挥其应有作用,必须要做出一些转变。

  在新形势下,环境法转变须遵循党领导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对环境保护负责、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和公民积极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用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来指导环境保护权力(利)义务的重新配置。

  要转心态,要补课

  一些人把环境问题的责任归咎于立法缺失和处罚不严,但实际上我国环境立法的数量在全球已处于上游水平,所规定的一些处罚措施已经很严厉。

  其实,环境法难以有效实施的根本原因,在于它功课不足,在实际中难以得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界的有效认可和响应。功课不足的主要表现是,我国用短短的三十余年,就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经济发展路程,加上中国缺乏法治传统,缺乏长时间的环境启蒙,因此要想通过三十多年的有阻力的应对式环境立法来解决三十多年经济“倾泻”式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是不可能的。法律的治理效果滞后只能导致越来越多的环境历史债务。为此,环境法要转变急功近利的心态,要补环境文化和法治文化的课,使社会形成新的生态观念和新的法律文化。

  要变方式,要理性

  由问题的严重到感性认识,由感性呼吁到理性重视,由理性重视再到制度性安排,由强制性遵守到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和公民自觉自愿遵守法律,这是环境法发展的必经路程。环境法学界要克服逻辑性、学理性缺乏和情绪化的缺陷,转变工作方式,从理性重视逐步向理性的制度性安排迈进,由强制性遵守到自觉自愿的理性守法转变。如在研究法律制度时,要研究其可适用性的问题和不可适用的问题。如制度不可适用,要靠哪些制度来补充?不要有利的就拿来作为证据,不利的就丢掉甚至隐瞒。实事求是乃环境法发展之道。

  要换角色,要求同

  环境问题仅靠环境法难以解决,如缺乏与其他法律的共通性,对环境法发展来说是致命的。因此,环境法应该体现法律规则的共通性,如环境执法不能游离于中国执法体制和执法方法之外,环境司法也不能游离于中国司法规则之外。环境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参与、法律监督、法律合作只有融入法治大家庭,环境法和环境法研究才可能理性化,才有出路。应把环境法的一些特殊需求、规则和方法转化为传统部门法或领域法的法律规则,使环境法的一些特殊性理性地融入主流法中,在此基础之上再凸显环境法律规范的特殊性,这样才能使环境问题在各方支持下得以有效解决。下一步,环境法应加强民事、行政、刑事和诉讼调整方法和规则的建设,增强其包容性。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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