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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虚假陈述索赔案庭审直击 公司当庭拒绝调解

2014-08-04 12:00:11    作者:余以墨 杜勇惠     来源:投资快报     浏览次数:

  备受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绿大地虚假陈述索赔案,在此前的一段时间里,已经在昆明中院陆续开庭审理。经历过一波三折的起诉过程后,投资者将迎来绿大地公司怎样的索赔态度?《投资快报》记者从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处获悉,由其代理的原告股民许某提起的索赔诉讼近日开庭,被告绿大地公司认为何学葵是案件责任人,最终应该由她来承但赔偿,并当庭拒绝调解。

  绿大地:何学葵是责任人

  据悉,此次庭审原告与被告双方均未现身,由代理人出庭。原告股民要求绿大地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2.3万元及案件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方认为绿大地虚假陈述揭露日只有一个即是2010年3月18日,该日为绿大地虚假陈述首次、公开被揭露,符合揭露日的标准,不认可原告主张的两个揭露日的观点。绿大地方代理人称,本案的责任人是何学葵,最终应该由何学葵来承担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的的看法,被告代理人未明确表示,只称会“尊重法院的判决。”

  绿大地公司认为,从刑事判决书和证监会处罚文件来看,何学葵、蒋凯西为虚假陈述行为人,应为本案直接责任人,联合证券在绿大地欺诈发行上市时未尽勤勉责任,未发现绿大地造假,也应该为本案责任人。

  代理律师:上市公司对股民损失必须承担责任

  对于这一观点,民代理律师臧小丽认为被告在推卸责任,并认为绿大地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和受罚主体,无法逃脱民事赔偿责任。

  臧小丽表示,绿大地案以公司名义进行欺诈上市以及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违规,被股民列为被告。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虚假陈述案件的赔偿主体和归责原则规定的很明确,第21条:“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绿大地作为股票发行人、上市公司,对股民损失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

  原告许某在2010.3.12以平均每股27.4元的价格买入绿大地股票7900股,但随后时隔不到一周,绿大地就宣布遭立案调查,调查公告当天股价下跌4.73%,第二天又下跌3.44%,短短两天股价下跌超过8%,到4月底绿大地的股价与原告购买时相比下跌超过15%。股民许某是在对绿大地存在信息披露有假不知情的情况下以27.4元的高价买入绿大地股票的。股民许某是典型的虚假陈述受害者。原告的损失计算只依法主张了2.3万余元,是严格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计算出来的。在本案中,绿大地也认可原告确定的揭露日、基准日这些日期,说明股民许某符合绿大地认可的赔偿条件的,所以绿大地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未达成法庭将择日宣判

  藏律师表示,欺诈发行远比信息披露违规情节恶劣,如果单单以信息披露违规立案调查之日为揭露日,将使绝大部多数受损股民不能获赔,违背了虚假陈述案件保护投资者的本意。“今天庭审案件的结果意义重大,关系到同类性质的像原告许某这样的成千上万的绿大地股民,甚至关系到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违法成本究竟有多高、投资者保护能不能从司法得到真正实现这些根本性问题。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做出一个符合法律本意、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公正判决来。”

  庭审最后,审判长询问各方意见,被告公司不同意调解,表示调解要以何学葵最终同意赔付为前提,而原告股民方表示坚持诉讼请求。据悉,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编辑:zhao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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