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4-10-14 09:24:24         来源:青岛晚报     浏览次数:

  记者获悉,《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于9月26日由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并于昨日正式发布,本次立法扩大了法规的保护范围,不仅限于人文风貌保护,也包括自然环境要素、城市空间格局;不仅限于老城区,也包括新城区;不仅考虑主城区的风貌保护,还考虑到各县级市的风貌保护要求;不仅保护已经形成的风貌特色,还从城市建设发展角度,考虑城市风貌的延续、培育和塑造。该条例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刘兰星

  范围 保护内容涵盖自然人文

  青岛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具有独特的自然地貌和历史文化传承。 1996年,我市制定了《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办法》。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要求扩大保护范围、增加保护内容、健全保护措施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此次公布的新条例对城市风貌的保护内容做了统领性概念描述,即为体现我市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具有生态、景观或者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自然风貌和人文风貌,主要包括:由海岸线、海湾、海岛、海滩、礁石、岬角以及山体、河流、湖泊、丘陵地形、湿地、植被等构成的自然风貌;反映我市历史文化传承的城区、街区、镇、村和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院落、名胜古迹等人文风貌。

  我市将根据城市风貌保护的内容编制和调整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名录,确定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将直接纳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

  保护 海岸带之内禁建新高楼

  与原先的规定相比,新条例对城市风貌保护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提出了具体又严格的要求。条例规定,在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要求,组织专业设计,按照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向社会公示,并提请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日。

  团岛湾头至王哥庄晓望河入海口的海岸带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内;浮山、太平山山体绿线外延一百米范围内,这三个区域的建设工程,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前,还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

  海岸带范围内,禁止新建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建筑体量、容积率。此外,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海岸带,自大陆岸线向陆地一侧,距离一百米范围内,除依法批准的码头、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军事等用途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其他海岸带区域,应当划定海域保护控制线、围填海控制线、生态湿地保护线、禁建限建控制线,明确建设控制要求。

编辑:da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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