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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出台最严条例保护湿地

2016-09-27 11:43:39    作者:黄欢仲永     来源:中国江苏网     浏览次数:

  9月26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南京开幕。会议将继续审议《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草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

  江苏湿地资源丰富,面积达282.2万公顷,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但长期以来江苏省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条例。昨日,《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该条例正式出台后,将为江苏省实施最严格湿地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据了解,草案第二十九条列出了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在重要湿地内从事的八大行为。(一)开(围)垦、填埋湿地;(二)挖砂、取土、开矿、挖塘、烧荒;(三)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鱼类洄游通道;(五)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集野生植物,捕捞鱼类或者其他水生生物;(六)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七)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江苏省湿地面积大,不可避免会遇到临时占用的情况,但草案对此作了严格规定。据了解,草案明确在全面保护、面积不减、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湿地资源方可进行合理利用。此外,如因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收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以外的湿地或者改变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草案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草案也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进行开(围)垦湿地、挖砂、取土、开矿、烧荒、捕捞等活动的,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由界标所在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湿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逾期未恢复的,处以未恢复湿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编辑:lian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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