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住古建筑的“原汁原味”
重开发、轻保护,使古建筑的传统格局和风貌遭到破坏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面临诸多窘境,如一些地区重开发、轻保护,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一定程度破坏;相较于现代化城市建设,用于古村落、建筑保护的基金少之又少;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落后,历史建筑自然损毁或自行改建现象时有发生。”安徽建筑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副院长、徽派建筑研究所所长刘仁义介绍,长期以来,从政府领导到平民百姓,仅仅知道保护重要,而没有相应措施,尤其是传统文化保护与现代城市发展产生“冲突”时的取舍和决策上,缺少长远观和历史责任感。“该《办法》的制定,是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解决历史文化保护实际问题的客观需求。”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巡视员吴晓勤表示,近年来,城乡地区各类建设量大面广,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着巨大的建设冲击,制定出台《办法》,进一步明确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禁止性规定,指导建立城镇乡村全域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保护职责,对于科学处理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及时解决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初,国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要求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吴晓勤说:“为进一步补充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指导保护规划编制,实施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有必要制定实施《办法》。”
目前,我省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5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9个,如安庆、歙县、寿县、亳州、绩溪为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9座、历史文化名镇12个、历史文化名村25个,如凤阳、桐城、黟县、潜山等为省级。
“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办法》规定了严格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措施,如“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新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装饰”。
“有些地方,把重建、恢复一些古建筑,修建仿古街道,也认为是一种保护,这些都是对保护的误解。”吴晓勤表示,保护要切实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真实的历史原物及全部历史信息,如要坚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修补要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式样。
省住建厅要求各地在实施具体管理中,应注重将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保护放在首要的位置,保护好历史形成的街巷、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自然景观构成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及时发现并坚决制止影响和破坏历史风貌的行为。要注重提升居民保护意识,引导居民在改善生活条件的活动中,增设的生活设施、进行的建筑装修与《办法》规定的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一致。
立足长远,保护利用,注重有形古迹与无形文化的统筹保护
“有的地方开发强度过大,商业气息过浓,甚至将名村古村居民进行整体搬迁,划地为景,坐收门票,这种开发与保护并不可取。”吴晓勤表示,在保护利用模式的选择上,要立足长远,避免以消耗历史文化遗产为代价的急功近利的利用模式。他解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除有形的文物古迹,还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内容,如传统艺术、民间工艺、传统产业以及居民生活和习俗等,如果居民整体搬迁,就会使历史街区丧失了原有的生活气息、历史氛围。
《办法》明确,“对历史文化名村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对此,专家表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要注重长远目标与现阶段重点工作的相互衔接,突出系统性安排。要注重统筹物质层面的保护与精神层面的保护,避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居民生产生活完全割裂开来的保护模式。
此次《办法》还鼓励有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认保、认养、认租、认购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原址保护。
刘仁义表示,期待社会各界及民间组织积极参与,为“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而共同努力。
编辑:guo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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