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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济南10月31日消息(记者桂园)《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26日。
“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的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其中规定,山东省将对古树名木分三级认定、保护,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经一定程序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经程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布。树名木认定公布后,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其中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二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三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1米。“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鼓励社会力量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保护标志的名木古树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古树名木上刻画、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因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那么,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订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备案。万一因建设施工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违反这一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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