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5月1日施行
城市、县人民政府实施旧城区改建应当遵守遵守历史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和改建历史建筑。因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体现历史风貌的地区,被列入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
建筑工程造价二十亿元以内的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投资金额不低于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这里的公共环境艺术品,包括城市雕塑、壁画、绿化造景等艺术作品和艺术化的景观灯光、水景、城市家具等公共设施。
所谓城市景观风貌,即由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形象,将被严格保护。
今天(25日),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浙江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了《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座谈会。《条例》于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据悉,《条例》是国内首部城市景观风貌专项立法,是浙江“走在前列谋新篇”的又一次成功实践。
《条例》全文共分六章三十二条,围绕城市景观风貌管理,从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实施监管、公共环境艺术促进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规定了具体要求、管理职责和保障措施。被列入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的有:城市核心区; 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体现历史风貌的地区; 新城新区; 主要的街道、城市广场和公园绿地; 重要的滨水地区和山前地区;对城市景观风貌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毅介绍,近年来,我省各地在新城建设、特色街区景区打造、城市公共环境艺术促进等工作中,探索出许多很好的做法和经验,但同时也缺乏必要的法制保障。作为创制性立法,《条例》在遵循国家和省现有管理体制机制的前提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提升,创设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实际的城市景观风貌管理规范,以立法保障我省城市景观风貌建设管理工作依法推进。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规划师顾浩认为,该条例确立了以城市设计为主导的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制度。城市设计是城市景观风貌塑造的重要手段,全省不少城市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了城市设计编制工作,标准不同,深度不一。2017年住建部出台了《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对城市设计的编制和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大多数城市设计成果仍然停留在技术研究层面,难以有效转化为管理手段。条例设立了以城市设计为主导的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编制、审批程序,将城市设计明确的控制与引导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使城市设计成为城乡规划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明确将重要的公共开放空间作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落实坐标界线,并在规划条件出具、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竣工核实等环节强化规划管控,保障城市设计得以落地。
《条例》还建立了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管理制度。顾浩表示,公共环境艺术发展是促进景观风貌艺术化、品质化的有效保障。上世纪五十年开始,法国、美国等国家开始推行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政策,规定配建投资比例,即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投资金额不低于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比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和我省台州市在近些年也有很好的实践,有效缓解了公共环境艺术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取得良好效果。《条例》设立了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管理制度,规定重要公共项目配建公共环境艺术品的情形,明确配建投资比例及实施管理要求。该政策旨在引导示范,主要针对国有性质的工程项目,对社会投资项目不做硬性规定,但鼓励其配建公共环境艺术品,具体规定可由地方政府制定,以保证政策的弹性和可操作性。
编辑:li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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