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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也是全球34个物种最丰富且受到威胁最大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在中国乃至全球占有十分重要的生态地位。
1992年至今,云南省在经济欠发达的情况下,立足实际探索创新,持续加强管理,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进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作出了积极贡献。
多措并举实现保护利用双赢
云南省环保厅副厅长高正文介绍,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成立了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各州(市)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经过25年的努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突出成效。
云南省初步建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政策体系。颁布施行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在全国率先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工作,《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草案)》已进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滇池、抚仙湖、洱海、泸沽湖等九大高原湖泊实现了“一湖一条例”。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立法,逐步推进“一区一法”。
云南省于2013年发布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年)》,在全省划定6个优先保护区域,提出了九大保护优先领域、34项保护行动,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确定了目标、任务和具体行动。先后制定实施了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规划、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纲要、云南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等一系列规划计划,保护力度持续加大。
截至2017年年底,云南省共建成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161个,面积约2.86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面积的7.3%;建成风景名胜区66个、国家湿地公园16个、森林公园45个等,各类保护地约占全省面积的19.5%,使全省85%以上的典型生态系统和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得到了有效保护。
同时,与中国科学院昆明分院共同建立了全国唯一的“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截至2017年底,共收集并保存了我国野生物种质资源21666种、225522份。目前,全省已基本建立了以就地保护为主、迁地保护和离体保存为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体系。
云南省全面实施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重点生态治理修复、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与恢复、滇西北滇西南重点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程,促进了退化生态系统和野生物种生境的恢复,有效保护了生物多样性。
以有关科研院所或高校为依托,云南省相继建立了“西南生物多样性实验室”“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中国昆明高原湖泊国际研究中心”“云南生物多样性研究院”等一批生物多样性研究平台。
云南省坚持在保护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可持续利用,着力培育生物优势产业。近年来,生物产业正成为全省各地竞相培育的重要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呈现出增长速度快、发展势头好的良好局面,经过多年的持续引导和强力推动,生物产业已经成为云南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2017年,全省旅游业总收入达6922亿元,其中依托良好的自然资源和景观开展生态旅游已成为全省旅游业“二次创业”的重点。
精准施策增强保护利用后劲
近3年来,随着省级物种名录、物种红色名录和生态系统名录的发布,云南基本摸清了全省生物物种的家底、濒危状况和生态系统的类型和现状,为今后开展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研究和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高正文说,下一步,云南省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生态系统和生物物种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务必精准用力重点抓好以下3方面工作。
一是保护优先,持续利用。坚持保护优先,把思想统一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上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体系建设,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实施生态系统保护重大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自然保护区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提高生物多样性维护能力。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探索协同推进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新路子。
二是统筹治理,系统修复。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内在规律,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大力开展退化生态系统修复。全面实施国土绿化行动,实施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水土流失及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退耕还林还草等工程,增强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
三是严格法治,加强监管。建立最严格的源头预防、过程严管和后果严惩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环境准入,健全环保督察制度,完善执法联动机制,坚决落实好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生物多样性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加强生物多样性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绿盾”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坚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自然资产离任审计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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