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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背景下城乡规划行业之变与化

2019-01-15 11:58:22    作者:王唯山     来源:规划师     浏览次数:

  

  机构改革顶层设计解读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机构设置的主要目标是,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新成立的国家自然资源部,其主要职责是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履行全民所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测绘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等。稍早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推进“多规合一”,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显然,国务院的机构改革方案充分体现了中央的决定。

  机构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对工作机制的改变,优化管理方式,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机构改革背后的实质是国家对城乡规划发展理念的转变,并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目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概括而言,机构改革体现了中央对城乡规划工作“推崇生态理念、凸显整体战略、统一管理机构和设定保护底线”等根本目标。本次机构改革得到普遍关注的是,中央正式提出了国土空间规划,并强调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国土空间规划对规划工作者而言,是全新的空间规划概念。同时,中央指出继续推进“多规合一”,实现各规划的有机融合,表明了即将开展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不一定取代现有的城乡规划、环境规划等,但国土空间规划无疑将对各专项规划产生约束性和决定性的作用与影响。值得关注的是,国土空间规划强调了对包括山水林田湖草等在内的全覆盖,强化了对土地实行资源化的综合管理,显然其中作为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载体的城镇土地空间的集约与节约利用,将被提出更高的要求。国土空间规划是实现土地资源化管理的重要基本保障,国家有关部门已就如何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展开了广泛的研究。

  

  国土空间规划思考

  (一)国土空间的统一规划与管控

  国家首次成立自然资源部,建立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平台的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提出了国土空间概念,反映出有别于以往的创新理念和战略思维。国土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管辖下的地域空间,包括领陆、领空、领海和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海域的总称,所以国土空间规划是一个国家最为全面、完整和系统的空间规划。机构改革下的国土空间规划的最大意义在于,实现国家相对独立部门对国土空间全覆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以往涉及国土空间管理的部门有发改、土地、规划、环保、海洋及林业等众多部门,并且各部门是平级的,各个规划也是平行的。

  其中,发改部门主导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虽然覆盖国土空间范围,但是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从以往开展的工作看,并未得到普遍重视和有效落实,加上仅仅是体现土地开发程度的大致设定,作用未能显现;土地部门主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然实现国土空间的全覆盖并得到法律最有力和最严格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可以看出其重点主要落在对农用地的保护和对城乡建设用地的规模调控方面,并未发挥管控全域国土功能的规划作用,客观上一些用地类型 ( 如林地、草原和水利等 ) 也归属于其他部门管理。规划部门的城乡空间和环保部门的生态空间,则包含在上述两个国土空间全覆盖范围内,理论上是相对独立和明确的空间范围,不过由于多个规划间有矛盾或不一致,经常存在管控空间边界不清或管控空间交叉重叠等问题。另外,城乡规划在自下而上预测城镇建设空间需求上有一套自己的技术与方法,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分解指标的做法也经常存在差异。

  生态环境保护在早期的立法中并未过多涉及空间的管控,特别是生态保护红线的界定,直到党的“十八大”提出“五位一体”的发展理念,才在立法修订中得以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空间要求也才得以明确。海洋空间的管理部门和管理范围相对独立,但是也明显存在与陆域空间交接的潮间带的面积统计归属和双重管理问题。例如,厦门市公布的陆域土地面积原为 1 565 km²,后因调整陆域土地统计口径、增加统计潮间带为陆域土地面积而公布为 1 699 km²。但潮间带的实际管理部门仍为海洋部门,甚至潮间带也还统计在海域面积中,由此存在双重统计和双重管理等问题。

  总体上看,国土空间由于条、块的分割与分治,存在不少冲突、矛盾。随着顶层设计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出台与实施,管理国土空间的部门仅为新成立的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两个部门,比较易于实现对国土空间全覆盖的统一管理,也可看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与机构改革是相配套的。

  (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构成

  中央指出,建立全国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与城镇开发边界 3 条控制线划定工作,明确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依据,这实质上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明确了指向。笔者认为,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工作是划定界线分明的空间区划,之所以称之为区划,是基于国土空间范围应从国土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功能出发,进行国土功能空间的划分,也就是基于生态、生产和生活等功能的划分,在确定大的功能区划分基础上,每一分项功能区内部再形成更深入、细致的子系统,只是与之前不同的是,国土空间功能区的划分是有明确落地并实行严格管控的界限,之前的主体功能区划就并未实现定界划线。从实践的推进看,国家已经提出并基本建立了与之相应的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等,如提出陆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与城市空间增长边界等概念并实施落地。

  近期,行业与学界对如何构建国家空间规划体系展开了广泛讨论。笔者认为,无论疆域大小,从空间构成特征看,国土空间的功能分区可以概括为“两域、四区”:“两域”指陆域和海域;“四区”则包括陆域的生态保护区、农业生产区、城镇建设区和海域的海洋资源区 ( 图 1)。

机构改革背景下城乡规划行业之“变”与“化”


  城镇建设区主要满足城镇和乡村的生活需求,对城乡规划行业而言最为熟悉。海洋资源区相对独立也好认知,需要说明的是,海洋资源区实际上也有类似陆域的功能分区,如海洋生态红线、海洋生产区和建设区等,本文暂把海域归为一种类型,即海洋资源区。

  生态保护区和农业生产区的概念则需作一定的厘清。广义上讲,农业生产区是第一产业区,也是国家粮食安全的保护区,作为世界人口大国,我国历来实行最严格的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制度。生态保护区的生态空间则是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及无居民海岛等,对国家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以往城乡规划专业人员在开展全域规划时,往往善意地把基本农田、蔬菜基地等纳入生态空间加以保护,保护的意愿是好的,但实则混淆了概念,模糊了区划的特征。国家发展政策常说的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养还海等,就是去除农业生产、修复生态环境的意思,说明农业生产区与生态保护区的概念和作用是完全不同的,尽管从表象上看有相似之处。因而,国土空间规划需明确划分生态保护区和农业生产区。国土空间范围内,除去上述四大功能空间区域,就是其他国土空间。其他

  国土空间会随着保护与发展的要求逐步转化为上述四大功能空间,其中一个主要方向就是城镇建设区,而实现这个空间的转换就是城乡规划行业的主要工作。因此,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包括四大子空间规划系统,即生态空间规划、农业空间规划、海洋空间规划和城镇空间规划。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城乡规划的工作平台将纳入其中。

  (三)国土空间规划的次序

  上述四大功能空间在国土空间体系中表现为两种形态,即密集或分散。分散状态的国土空间规划矛盾小,密集状态的国土空间规划矛盾大。国土空间规划理论上是对四大空间类别的统筹安排,但基于保护绿水青山生态文明理念的建立及相应发展目标的转变,笔者认为,四大功能空间的统筹规划应遵循生态优先而有先后次序,而不是平行推进,这应成为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逻辑。

  进一步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四大功能空间类别划定的先后次序:

  第一位是生态保护空间,其中又分为两个层次,即生态保护红线区和自然生态空间,二者的关系犹如鸡蛋的蛋黄和蛋清,生态保护红线区是蛋黄,自然生态空间是蛋清,共同组成国土空间中的生态保护空间。生态优先要求优先划定生态保护空间,其中生态保护红线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要求,空间总量和位置具有长期的稳定性;自然生态空间也基本实行以保护为主的政策,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第二位是农业生产空间,基于我国粮食安全的战略需要,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等农业空间在生态空间划定的基础上划定,农业生产空间也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也具有长期的稳定性。

  第三位是海洋资源空间,从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看,与陆域关系比较密切的是海洋资源空间的海岸线划定,引起海岸线形态改变的主要原因是不断的填海使陆域边界不断扩大,导致海洋空间被侵占。海岸线的人工改变必然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所以需要对海岸线及潮间带空间进行严格的管控,近期国家正进一步对海岸带、湿地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管控。

  第四位才是在其他空间范围内,结合已有的城镇建成空间划定未来一定期限的城镇建设空间,这个空间范围也是城乡规划工作的重点区域。一些国土空间范围小并且城市化程度高的城市,如深圳市、厦门市等,现有的城镇建成空间基本占满其他空间范围,城镇开发空间余地小,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空间载体只能转向现有的建成空间,实行再开发或更新发展;一些城市国土空间大,则其他空间范围也大,城镇发展空间余地大。

  (四)城镇空间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

  以上分析表明,城镇空间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在形成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城镇空间规划就不必天马行空地提出所谓全域覆盖的空间战略规划等。事实上,城乡规划师也不具备生态保护、农业生产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如厦门市,陆域国土面积为 1 699 km²,最后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 233 km²,仅占市域面积的 13.7%,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的全市生态控制线,即生态保护红线加上外围的自然生态保护空间,以及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水面绿地等,生态控制线范围面积高达城市土地面积的一半以上 ( 图 2)。实践表明,生态保护空间应结合实际生态条件和生态功能加以划定,不是划得越大越好,笼统划入反而不利于实施有针对性的有效管控。切合实际的分类划定,并制定相应的管控要求,反而有利于实施管控。

机构改革背景下城乡规划行业之“变”与“化”

  以上想说明的是,随着国土空间规划的建立,城乡规划更应该着眼于城镇自身空间发展的研究。中央要求明确划定城镇开发边界,这应该成为城乡规划工作近期研究的重点。笔者以为,城镇开发边界应在城镇空间规划中划定,但城镇开发边界不应狭义地理解为传统意义上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城镇开发边界的确定应有多方面的思想基础和统筹考虑,笔者更倾向认为,城镇开发边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 中的规划区有相通之处,即适于城镇发展而需要控制的区域,但与之前不同的是,它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优先确定了生态空间和农业空间后再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既服从于优先保护生态、农业空间的原则,又要适应城镇的发展,毕竟影响城镇发展的因素要比保护生态、农业空间的单一化因素复杂得多。也就是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应允许城镇空间发展在一定期限内有一定的弹性,这也才符合城市发展具有多元复杂性的客观规律。

  由此,空间规划管理的国家与地方事权划分也将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形成相对明晰的事权关系。空间管理的传统思维多是构建全国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比如分类、分级规划和管理的做法,笔者不以为然。笔者认为,生态保护红线、农业生产空间范围的划定就是一次性划定,无需分级划定,相应的监管应由国家或省级政府负责。设区市的城镇建设空间范围和自然生态空间范围的划定可由省政府批准并执行监管,一定期限内的城镇建设空间的土地规模由省政府批准,但城镇建设空间内部具体的功能布局、用途细分和指标设定等,则由地方政府负责并由地方人大负责实施监督。打个比方,国土空间的区划由上级部门这一“如来佛”负责,地方政府则是“孙悟空”,可在划定的空间界线内大显神通,实现边界和底线严控下地方规划的灵活实施,这样也改变之前城镇建设空间 ( 如城市总体规划 ) 动则由国家或省政府批准和监管,也就是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直接拿总体规划监督地方的项目实施,但技术上和操作上都有不合理之处,比如“粗批细管”的问题。

  三

  城乡规划行业展望

(一)城乡规划工作之“化”

  城乡规划工作素来有“规划—建设—管理”一条龙服务于城市发展的特点与作用,包括从制定区域规划到城市总体规划、片区详细规划,再到实施地块开发控制,直至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的规划与管理等。随着城乡规划新理念的不断涌现,特别是顶层设计推动的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城乡规划工作面临新的转变与发展契机。展望城乡规划工作,特别是城市规划,从外延和内涵看具有“两化目标”的新趋向,具体而言就是城市土地开发的资源化目标和城市综合建设的精细化目标。

  (1) 从外延看,一个趋向是追求城市土地开发的资源化目标。

  国土空间规划将优先确立生态保护空间、农业生产空间和海洋资源空间,然后再在其他空间的范围内,结合已有的城镇空间确立城镇发展空间。这样,城乡规划工作的空间对象将被前提性的加以界定。现有《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划区概念,应与未来城镇发展空间的控制边界等相结合并被重新定义。原来城市总体规划中全域规划的做法也应相应改变,因为全域空间问题应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被回答,这样可避免空间的重叠规划而引发矛盾,之前的“多规合一”工作目标之一就是解决空间重复规划引发的问题。进一步看,城乡规划中很重要的有关城镇土地开发使用的定量与定位的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也会发生相应变化。

  一方面,从机构和职能改革看,城乡规划归入自然资源部,城乡规划一个更加突出的特点,就是强调土地开发的资源属性。在投入土地资源用于城市发展的问题上,一些重要的政策应被重新审视。例如,关于我国大、中、小城市的发展策略,过去基于多种因素考量,如均衡发展、社会稳定等因素,一直是强调大、中、小城市均衡发展,特别是对大城市基本保持控制发展的基调,现在则需要从土地资源所发挥的实际综合效益等更加核心的视角去看待,城市发展策略才会更加合乎科学和客观的规律;又如,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方式,也应随着土地资源化管理而发生相应转变,将一次性的土地收益转化为长期性的收益 ( 如土地使用税 ),使城市的土地开发趋于科学和理性,从而保持城市经济增长的可持续等。

  另一方面,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及土地开发的资源化管理,也必将深刻影响城乡规划的技术转变。比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传统技术路线主要是强调人、地对应,以人定地,从逻辑关系上看似乎没有错,但人口的规模只是预测,需在规划期限内逐步实现,所需土地的总量则是在规划起始年就划定,也就意味着土地不必受人口数量实际增长的约束而大肆使用,加上土地财政作祟,“空城”“鬼城”就难以避免。现在基于更加强调土地资源化管理的价值取向,则应建立以土地总量和土地效率相结合的评价与供应思路,不单把土地与人口挂钩,更应把土地所发挥的经济效益作为评价土地使用效率的重要指标,如国内不少实践已在现行预测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提出了以产定地与以人定地相结合的开发强度测算方法。把城乡建设用地指标投放到发展快和发展好的区域与城市,改变以规划人口定土地投入而不顾土地开发效益的做法,同时也应改变人均用地标准“一刀切”的做法,人多地少地区的人均用地指标应偏小等,都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2) 从内涵看,另一个趋向是讲求城市综合建设的精细化目标。

  城市开发边界确定后,城市内部空间的开发管理是城市规划的另一个重点,发展的要求就是要实现城市综合建设的精细化目标。综合建设包括城市内部的建筑、道路、基础设施、公园绿地以及城市地上、地下整体空间等。随着城市建成区的不断扩大以及城市建 ( 构 ) 筑物、建成环境的老化、衰败,接下来城市更新的发展需求将大规模出现,这并不单纯只是传统的拆旧建新,而是有更丰富的发展内涵,也是城市存量发展规划管理面临的新问题。

  在快速城市化阶段,建成区基本是作为现状加以保留,城市规划多未回答这些地区的再发展问题或更新发展问题。最近几年各地广泛开展的城市双修、社区营造和共同缔造,就是城市存量更新工作的具体体现。随着国家对城市增量土地投入的严格控制,盘活并高效利用好城市存量土地就显得更为重要,从集约节约土地看,城市更新同样也体现了土地资源化发展目标。城市更新要求城市规划实行精细化的工作与管理方式。比如,现在城市里许多老旧建筑加建电梯,实质是改善建筑功能,提升建筑使用的舒适度,这就会涉及建筑物业的规划管理问题。扩大一步就会有城市老旧社区更新,乃至城市功能、公共空间等的改善问题,相应也会出现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及土地再开发的更新改造等。这些都包含了许多城市更新发展所需要的精细化管理,未来都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点工作。

  (二)城乡规划行业之“变”

  (1) 规划编制之“变”。

  城市快速发展阶段的规划编制内涵极其广泛,大到区域发展战略,小到建筑高度或色彩的控制,都可称为规划编制。也因为规划学科源于建筑学科,“规划设计”一词经常被笼统使用。随着强调对土地资源化的管理,规划与设计会显现出相对的分离。土地资源的保护空间划定、土地用途安排与开发强度设定等属于规划领域工作,同时随着城乡规划被认可为城市公共政策,有关土地的公共政策制定也成为规划的重要工作。而对土地上、下包括各类设施和空间本身的设计,即土地综合开发和空间综合设计,则属于设计领域的工作,包括城市设计和建筑工程设计等。因此,在未来城乡规划工作中,在工作阶段和工作特点上应对规划与设计有所区分,这有利于加强行业内的专业细分,丰富专业技术内涵,并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此外,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传统城乡规划的空间规划平台建立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上,也就是重点落在作为四大专类空间规划之一的城镇发展空间,而无需像传统的空间规划一味追求大而全。比如城市最高层级的总体规划,重点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并在城市发展空间的规模设定和位置选择上服从国土空间规划的限定,其他如上所述,城市总体规划可转变为城市 ( 镇 )建设空间规划,其技术路线也将产生相应的改变。未来城市规划在宏观层面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是一项重点工作,至于城市内部的空间细化和深化规划则无异于常,继续执行和完善相应的编制体系及技术标准即可。

  对于规划编制机构而言,专业的细化分工和融合贯通会趋于明显,一方面要求加大对大尺度空间的研究,国土空间、地理资源和环境保护等专业领域势必加入规划编制行列,多专业交汇融合;另一方面城市综合开发的精细化,要求规划专业有更深入的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和工程设计做支撑,在专业细分的基础上更有综合运用的发展要求。因此,规划行业必将迎来更广阔的天地和良好的发展机遇。

  (2) 规划管理之“变”。

  从宏观层面看,城乡土地开发只能限制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控制线内,具体到开发层面,一旦确定了项目用地选择和土地开发强度 ( 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也就意味着确定了土地资源的利用价值,城乡土地资源化管理的重点也就体现到此,接下来的建筑景观和绿化环境等的引导与控制则是城市设计的管理问题。

  另一种情况是,随着我国进入城市存量规划时代,城市更新将面临大量的建筑更新管理问题,如为改善建筑功能而增设电梯设备、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城市老旧建筑的更新改造 ( 含危房改造等 ) 的行政许可管理。城市存量土地与建筑的更新和发展,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涉及的土地和建筑都有权属人 ( 土地为使用权人 ),也就是业主。从某种意义上讲,城市更新的本质也是物业管理,所以它不像一般的城市土地和建筑开发管理来得简单明了,这也是城市规划管理未来要面对和处理的大量工作。

  笔者以为,对于城市建筑的多方位管理,可适当分离原属规划部门的工作职能,归由建设部门实施管理,而不必归入土地方面的管理,否则一个职能部门要发挥从涵盖山水林田湖草的国土空间管理到建筑立面效果或建筑物业的管理,如此管理部门所涉及的专业内涵和专业技术跨度将非常巨大,故建筑方面的管理职能归属建设部门更为合理。

  (3) 规划立法之“变”。

  在全面依法行政要求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同时,需及时完善相应的规划立法工作。之前如火如荼开展的“多规合一”,是地方层面自下而上的规划协调工作,本身并没有哪部法律明确规定该项工作。但认真研究相关法律就会发现,其实相关法律是有相关条款加以规定的。

  以“三规合一”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下简称《宪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的职权。《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从以上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基本可得出“三规”之间的关系。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还应注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3 个规划有各自的规划目标和体系,对城市发展发挥的作用也各不相同,所以才有各自存在的必要。但“三规”之间相互关系密切,互有技术部分的交集,需要相互协调统一,这是从规划编制的立法层面就有的“三规合一”的基本要求。只是在实际中,各个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的工作落实得少,长时间积累就形成矛盾与问题。

  现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以及实行相关职能和机构的改革,相应的法律、法规必然需要及时跟进。一方面,要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和相关工作及程序等,出台国土空间规划法等;另一方面,仍然要明确部门之间工作衔接关系的法律规定。例如,《宪法》规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将继续统领各行各业的发展,国土空间规划应与其相适应;又如,对国土空间具有管控职责的部门,经过机构改革后,就只有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保护部两家大部门,并基于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理念,空间划定的先后顺序与管控的主次关系也相对清晰,也需要在法律层面对其相互关系加以明确规定,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4) 规划教育之“变”。

  从我国城乡规划学科发展的大背景看,目前主流的城乡规划学科主要发源于建筑学科,如老八校等均具有明显的工程学科的教育特征。只是随着城乡规划工作内涵的不断丰富,城乡规划学科也不断发展,特别是学科队伍的不断扩大和构成的多样化,地理学、经济学、环境学和艺术类背景的城乡规划专业也不断涌现。随着国家提出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以及对土地资源化使用与管理的强化,经济地理学、土地资源学等领域的学术理论势必进一步被充实到城乡规划学科的教育体系中,城乡规划教育也将进一步显现不同的办学特色。城乡规划的专业指导和评估体系也将形成多元化目标,以适应行业发展的趋势和教育培养多元目标的要求。

  四

  结语

  “变”与“化”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新时代和新思想带来新理念,新理念决定了新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历经改革开放 40 年快速发展的城乡规划行业也不例外,在先前借鉴外来做法和不断积累自身经验的基础上,已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城乡规划制度和体系,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化,仍需不断进行改革和探索,以解决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问题,同时也期待城乡规划在指导城乡发展中将进一步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

  作者为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

编辑:li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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