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世界花卉大会论坛演讲选登

2019-09-17 09:06:57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浏览次数:

  花卉品种创新与保护论坛

  Biense Visser:通过创新专利产品打造企业特色

2019世界花卉大会论坛演讲选登

荷兰橙色多盟首席执行官 Biense Visser

  荷兰橙色多盟首席执行官Biense Visser演讲的题目为:品种创新的跨国合作及植物品种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他肯定了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介绍了橙色多盟公司是如何通过产品创新打造品牌的。

  Biense Visser表示,橙色多盟希望成为全球花卉育种的领先公司,在实践中他们经历过很多曲折。最开始橙色多盟关注的是全球排名第七至第十的花卉品种,忽略了郁金香等球根花卉。之后他们希望能够产生销售收入,并投入创新。“如果你想推进整个行业进步或是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你就要进行创新发展。如果你不创新,那么就会像荷兰的郁金香种植者那样,经历同样的情况。”Biense Visser说,郁金香最早进入荷兰是1609年,但时至今日,荷兰人对郁金香的育种方式都没有创新,和1609年完全一样,每个流程都显得极其缓慢。这显然是不符合当今时代的发展速度的。

  Biense Visser介绍了橙色多盟研发的根系技术。他表示,花卉经过长时间运输易出现死亡,为此橙色多盟创新开发出没有生长介质的高级根系,使根系能够存活4-6周,适合用于一年生植物和多年生植物。这种新技术有助于提高供应链效率,目前已经在美国和欧洲推出了产品。今年会在世界各国推广。

  橙色多盟拥有3000多个专利产品和技术,他们作为育种者更关注的是要带给客户差异化的产品。那么,是否这些创新都来源于他们自己呢?Biense Visser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橙色多盟与其他公司、高校等建立伙伴关系,进行技术和贸易的共享。“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自己把事情干成,我们需要广泛的伙伴关系,不管是在科学、创新或是销售领域都是如此。”Biense Visser说。

  Biense Visser于2014年加入橙色多盟,当时,行业内只有少数的国际性育种者,大部分的育种公司是小型的家庭公司。近些年,大型育种公司层出不穷,大量的新产品也不断面世。虽然如此,但在Biense Visser看来,育种行业的准入门槛其实是很高的,障碍也不少。

  目前,橙色多盟大多的收入来自专利品种的收费以及专利的销售。“通过专利赚钱是不错的方式,但也是极具挑战性的。有可能你去法院告别人,却没有打赢官司,或是需要耗费5-8年的时间。但无论如何,专利是非常重要的,这一点是可以确定的。”Biense Visser说,我们理想的状态是全球的知识产权保护都得到协调统一的实施,但我们不是生活在理想王国中。

  Biense Visser表示,他支持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但现实中出现的很多挑战,迫使他们不得不通过保密或者商业秘密的方法去保护新品种。他举例,2008年,他对西红柿品种根系有一些研究,当时想的是不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不申请专利,只要保密就行。事实证明,这种方法是行之有效的,现在他们的根系技术占有市场份额的60%。“不一定非要申请专利或是新品种保护,有的时候保密也是一种非常好的途径。”Biense Visser说。

  对于未来的展望,Biense Visser表示,可持续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橙色多盟崇尚合作共赢,并不想让自己处于行业垄断地位,欢迎与任何一个育种者进行合作。
   
  龙三群:加快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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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副主任 龙三群

  在注重创新的时代,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开展新品种保护工作,就是要保护育种者、育种公司的权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副主任龙三群主要介绍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新品种保护方面的相关政策和下一步要推进的几项工作。

  在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两个部门在负责,一个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还有一个是农业农村部。两个部门分工明确,各有侧重。农业农村部主要负责粮食、棉花、油料、大田作物、水果、草本植物等方面的新品种审查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负责林木、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竹子、果树以及木本油料等方面的新品种审查工作。

  龙三群介绍说,1999年4月23日开始,中国实施新品种保护制度并正式受理,那一天中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从2017年开始,中国的年度申请量,位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成员国第一,授权量也排在前列。截至2018年底,中国的新品种的申请量达3万多件,授权量达1万多件。

  “中国在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是相对完善的。自2017年4月1日起,在中国申请品种权保护,农业部门和林业部门不再收取任何费用。”龙三群说,中国在新品种保护方面主要依靠的就是《种子法》。修订前的《种子法》涉及新品种保护这一部分的内容并不多,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种子法,提升了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地位,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赔偿的数额明显提高。同时,明确了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龙三群认为,当前,中国新品种保护事业虽然面临不少问题,但总的来看仍处于发展的机遇期。主要面临的问题包括,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种子法》是新颁布的,但条例的修订仍在推进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有待提高,以及侵权容易、取证难查处难,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维权困难等。

  龙三群表示,下一步林业和农业主管部门将主要推进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尽快地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目前,农林两家经过多次的广泛研讨调研,广泛地征求意见,在几个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制度、保护范围延长到收获物和制品、统一延长保护的期限至25年、规范和明确农民特权、按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执行,放开品种保护名录等方面有一些新的突破。

  二是要推进电子网上申请系统,提高效率。

  三是要按照政府放管服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流程要进一步梳理并进行简化,提高审查效率。

  四是要改善测试机构的布局,提升测试能力,完善测试指南。

  五是要加强培训和宣传。在行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让育种公司和育种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六是要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很多工作都是向先进国家学习的。下一步,还是要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特别是在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DUS测试报告)互联这方面,还要再继续扩大规模。
   
  铃木善和:开展联合育种项目进行品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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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植物公司首席执行官 铃木善和

  日本富士植物有限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康乃馨种苗企业。从2003年就开始与云南英茂花卉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富士植物公司首席执行官铃木善和介绍了富士公司是如何在康乃馨领域一步步成长起来的,以及日本农户是如何认识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的。

  铃木善和介绍说,1967年,他在日本成立了一家切花生产公司,叫铃木绿色大棚。当时日本培育的康乃馨都是比较古老的品种,他们想改变这种传统的康乃馨品种形象。于是他们与欧洲的康乃馨种苗公司签署了合约,引进一些康乃馨新品种,进行切花生产。

  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加大,铃木善和种植康乃馨的面积扩大至以前的3倍,并成立了现在这家富士植物公司。他们从世界各地的花卉公司引进品种,并在日本进行销售。“我们在日本、中国、以色列等国家生产康乃馨的种苗,种苗面向日本国内、中国和越南等进行销售。”铃木善和说,富士植物公司刚刚起步的时候,所销售的品种全部都是获得国外其他康乃馨育种公司的品种。他当时有一个强烈的愿望,就是希望可以拥有自主品牌,但这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于是,从1993年开始,富士植物有限公司与一家以色列公司共同开展了联合育种项目,并创办了公司独资的品牌,进行繁育销售。铃木善和详细介绍了联合育种项目的运作模式。他介绍说,第一次的授粉和第一次的筛选是在以色列,第二次的筛选以后就在日本自己进行。“现在,我们在日本的康乃馨种苗销售量占日本国内康乃馨种苗总销量的40%。”铃木善和说。

  这个品种为什么能够如此畅销?铃木善和表示,该品种是在日本育种并且在日本销售的,他们在培育初期考虑了诸多因素。比如他们结合日本当地的一些气候总结出一套培育方法;针对日本人的嗜好,提前进行了广泛调研;还考虑到切花的生产效率等问题。这些条件综合在一起,并经过慎重的考虑,奠定了这一品种的成功。

  “我想这种筛选方法应该也同样适用于中国。”铃木善和说,中国的种苗公司和国外的育种公司在开展品种开发和培育时,也应该切合中国的气候条件,进行品种的筛选工作。

  铃木善和还介绍了如何在日本开展品种保护工作。他表示,日本的农户对与品种保护也有一个认识的过程。他们为了使培育康乃馨的农户能够理解品种保护的重要性,从1985年开始,遵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在种苗的销售之前,富士植物有限公司会与农户签订禁止自我繁育的合同,通过这样的合同进行约束,以便更好管理。即使这样,侵权现象在日本市场上也仍时有出现。铃木善和说,他们对侵权的这个问题进行了多次揭发,涉及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一旦发现就追查到底,用法律的手段捍卫自身权益。

  铃木善和建议,中国的种苗公司和农户生产者之间也可以签署类似合同,可以有效防止侵权现象的发生。
   
  王志坚:建立严格而规范的专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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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英茂花卉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志坚

  云南英茂花卉有限公司(英茂花卉)是国内第一批与国外企业开展合作,并且保护知识品种产权、支付专利费的企业,现与荷兰、以色列、日本等国都开展了合作。该公司董事长王志坚认为,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的前提,同时它也正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产,更是推动产业发展的催化剂。英茂花卉始终尊重合作伙伴的品种权利,这是他们与合作伙伴能够达成一致的重要原因。

  王志坚表示,英茂花卉在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既感受到了行业欣欣向荣的发展,也清楚地看到知识产权在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非法扩繁严重,育种者专利收入有限。二是市场上品种单一,新品种和新品类拓展缓慢,推广成本偏高。三是专利模式单一。新品种的投放时间是不同的,但专利的模式却大多同步。

  王志坚举例,非洲菊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切花品类,在国外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在国内20多年的发展中,无论是品种的更新还是育种者的专利仍处于一个比较落后的状态。非洲菊的这种状态也恰恰反映出目前市场上推广品种的一种现状。

  英茂花卉长期与国外育种企业开展合作,他们与国外的育种者建立了严格而规范的专利政策。王志坚分享了英茂花卉公司的模式。

  英茂花卉公司每年会筛选出一些新品种在本地进行试种,并定期邀请流通环节相关的企业进行品种的筛选。这样既加快了品种在当地的验证,又缩短品种推广的周期。同时,对专利的模式进行调整,采用母本加专利费的模式。“我们会将母本的成本提前支付给育种者,以保证他们的生产成本。专利费是由销售单价、数量和具体的比例所构成,根据市场的波动,我们会调整专利费的水平,与育种者共同面对和承担市场的风险。英茂花卉认为这才是一个良性的发展状态。”王志坚说。

  王志坚表示,英茂花卉在与国外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交流合作的过程中有诸多心得体会。

  一是专利模式的区别对待。很多人会认为中国经济体量大,中国市场大有可为,但是要清晰地看到人均可支配水平是有限的。中国市场特别是花卉的消费,主要是以节假日为主的消费市场,并不成熟,它是区别于欧美的成熟消费市场的。因此,在专利的模式、水平和品种的投放上,都要区别开来,针对不同目标市场要设定不同的模式。

  二是育种者包括整个产业对专利水平的关注度,不应该放在专利水平本身的高低上,应关注专利在各个环节的影响力,是否能够真正覆盖到整个产业的每一个环节。这样才能真正培养整个产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专利的支付意识。

  三是花卉流通方式是从育种者到合法的扩繁商到生产者,通过流通环节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上。这就意味着市场的消费能力决定着专利水平的高低,育种者应关注品种在目标区域的市场占有率,而不是仅仅着眼于专利水平本身上。同时,育种者还要帮助合法的扩繁商提高生产效率,共同制定符合市场的专利政策。

  王志坚呼吁,要加强行业间持续良性的沟通,只有这样各个环节才能深入地理解,上下游环节才能够统一认识,同时加强培养全产业链,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专利的支付意识,并形成花卉产业发展的新态势。使创新符合市场的需求,市场也尊重和保护知识创新。
   
  于仁春:构建新品种保护推广运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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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仁春

  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仁春致力于植物新品保护法律服务多年,对于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育种人和品种权人自身权益,于仁春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

  为什么品种权人要积极维权?植物新品种维权的途径和方法有哪些?植物新品种维权难,到底难在哪?对这3个问题,于仁春从律师的角度给出了相应建议。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会侵犯品种权人的经济利益,会严重挫伤创新者的积极性,破坏国家对新品种保护和管理的法律秩序,直接影响科技成果的国际交流,还会损坏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声誉和形象。所以必须依法保护,坚决维权。

  于仁春表示,一旦品种权人放弃维权会导致诸多严重后果。将会造成无可持续性发展的新品种可用,使侵权盛行难以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秩序,还会使国内品种权人无法正常建立国际间商贸关系以及交流机制。

  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是一项民事权能。权利人对该项权利可以自由处置,包括自愿放弃或者赠送。“我经常对身边品种权人说,要尽快行动起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行使与否,还要由他们自己决定。”于仁春说,法律并不会主动地保护权利的沉默者。

  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品种权人可通过双方自由协商、请求行政机关调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于仁春表示,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是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的五大难点。好消息是,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新品种维权难、诉讼难有了新期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2月27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提出了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符合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的裁判方式改革。

  对于品种权人开展维权活动,于仁春给出了几点律师建议。品种权人要以全新的使命,依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品种权人不仅是新品种的培育者,更应是良种的育种家,还应是成功的推广者。他建议,构建新品种保护推广的三大运营体系,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风险管控的预案。构建以“品种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以“新品种推广”为核心的“许可合同”管理体系;构建以“调查取证”为核心的“行政与司法”全方位的维权体系。这些,都十分重要。

编辑: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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