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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60周年大记事
[日期:2009-06-25]  来源:农博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1988年

  1月16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国发[1988]4号文批准森林警察列入武警序列,全部实行现役。

  1月16日 国务院发布《森林防火条例》。

  2月10日至12月30日 林业部先后授予河北、安徽、山东、江苏、河南、湖北、陕西、天津等九省、市所属七十八个县(市、区),五个地(市)“全国平原绿化先进单位”称号。

  1989年

  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5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种苗事业迈入了法制化建设和管理的轨道。

  5月31日 林业部印发《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7月26日 林业部在京举行森林资源新闻发布会,向新闻界公布了我国第三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1984年至1988年,我国开展了第三次森林资源清查,清查结果是:林业用地面积26743万公顷;森林面积12465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12.98%;活立木总蓄积量为105.72亿立方米;森林蓄积量为91.41亿立方米。

  12月4日至7日 林业部在北京召开“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三北”地区的13个省、市、区的主管副省长、林业厅(局)长及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宋平、国务委员陈俊生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总结了“三北”防护林建设取得的成就,明确了今后的任务。

  12月5日 林业部颁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试行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决定》的通知,明确指出,实行采伐限额计划管理是林业计划管理和整个林业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势在必行。

  12月16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主持召开总理办公会,听取林业部《关于林业问题的汇报》。

  12月18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6号令,发布施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990年

  2月13日 根据人事部批复,林业部新成立4个事业单位,即林业部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林业部林业基金管理总站、林业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林业部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3月5日 全国绿化委员会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在北京召开。

  3月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慕华举行全国“三八与绿色工程”新闻发布会,宣布从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三八绿色工程”活动,动员全国亿万妇女积极投身到种树、种、种花以及各项防护林建设的活动中去,为加快国土绿化进程贡献力量。

  3月20日 林业部、公安部以林安字[1990]28号文向各省、自治区林业、公安部门发出通知,实行林业公安领导干部“下管一级”制度,以加强林业公安队伍管理。

  4月30日 全国林业科技工作会议在武汉召开。会议提出和明确了科技兴林的任务和措施。

  5月7日 林业部举行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新闻发布会。

  5月29日 世界银行董事会讨论并通过了中国国家造林项目,由国际开发协会提供3亿美元信贷,用于建设98.5万公顷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

  6月12日 林业部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刘广运副部长任组长,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外称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司环保处。

  7月12日 林业部印发《林业部科技兴林方案(1990-1995)》和《林业部关于加强林业科学技术工作的若干政策性意见》。

  7月14日 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部、省执行协议签字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8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通[1990]32号文发出通知,对林业部、国家物价局六月二十六日《关于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建立林价制度的报告》作了批复:“国务院原则同意你们关于建立林价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分步实施的设想。实施林价制度的具体意见,请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

  9月1日 国务院批复《1989-2000年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并对实施规划纲要提出四点要求。“纲要”提出了到本世纪末我国造林绿化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总体布局、建设重点和实施措施,是我国造林绿化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10月29日 国家物价局、林业部文发出《关于提高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价格及加强对非统配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决定从10月10日起,适当提高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价格,同时建立林价制度。这次提价,包括统配木材、锯材、胶合板等。其中,统配木材出厂价格平均提高幅度为48%,锯材价格平均提高幅度27.6%,胶合板出厂价格平均提高幅度为53%。

  11月1日 林业部颁发《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和《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

  11月12日 林业部批准政策法规司成立法律事务处,对外称林业部行政复议办公室。

  11月19日 林业部颁布《林木种子检验管理办法》。

  12月5日 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报告》。国务院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新的采伐限额指标,不得突破和相互挪用。

  1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1991年

  1月11日至16日 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在西安召开。会议着重研究林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基本思路,同时部署安排了1991年的林业改革和林业工作。

  1月17日 国务院下发《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决定在增加投入、调整经济政策、减免税收、理顺管理体制等方面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行重大扶持政策。

  2月4日 国家税务局以国税发[1991]02号文发出《国家税务局关于东北、内蒙古林区原木减税问题的通知》,决定自1991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按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7月11日 林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坚决制止随意侵占林地提出了七条要求。

  9月17日至26日 我国派出以徐有芳副部长为团长的中国林业代表团一行9人出席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十届世界林业大会。本届大会共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500多名代表出席。大会的主题是“森林——未来的遗产”。会议通过了《巴黎宣言》,号召全球人民携起手来,植树造林,保护森林,为创造一个有利于生态发展的地球而奋斗。

  9月18日 林业部举行“三北”防护林建设成果新闻发布会。高德占部长介绍了11年来“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果:造林1.38亿亩,保存面积1.1亿亩,保存率为80.16%。

  10月16日 世界粮食日。林业部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共同在北京举行了植树和庆祝活动。联合国粮农组织为了表彰中国政府在林业方面取得的成就,向中国政府颁发了植树造林银质奖。

  11月1日至2日 淮河、太湖流域综合治理造林绿化工程会议在京召开。会议研究了淮河、太湖流域综合治理造林绿化工程的总体布局和建设规划,部署了近期工作重点。

  11月29日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陕、甘、宁、蒙、晋五省区杨树天牛防治工作的紧急报告》,对切实做好天牛防治工作提出了五项重要措施。

  12月14日 国务院正式批准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组建四个企业集团。

  12月16日 林业部发布《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对“长防林”工程的计划、资金和组织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林业部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决定》,并且在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八五”、“九五”、“十五”《全国造林绿化规划》中对林木种苗生产提出了具体指标。

  1992年

  3月1日 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月7日 林业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平原绿化最新成果,到1991年底,全国已有508个县(旗、市区)达到部颁平原绿化标准,实现了平原绿化“五·七·九”规划第一阶段的奋斗目标。其中,山西、北京、河南三省(市)率先实现了全省(市)平原绿化全面达标。

  7月31日 我国正式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组织。并确定黑龙江扎龙自然保护区等7个湿地型保护区为国际重要湿地。

  8月4日至7日 中国林学会在陕西榆林市召开沙地开发利用国际研讨会。会上正式成立了全国治沙暨沙业学会。

  8月5日至9日 首次海峡两岸保护野生动物学术研讨会在武夷山举行。两岸学者相互交流探讨了野生动物及自然保护区方面的成果和经验。

  9月7日 林业部印发《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八五”计划》、《1992─2000年全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达标规划》和《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达标检查验收办法》。

  12月5日 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的报告》,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各地执行。

  12月21日 林业部、世界自然基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中国保护大熊猫及其栖息地工程开始启动。李鹏、田纪云、邹家华、宋健等领导同志为这项工程题了词。

  1993年

  2月22日 林业部印发《关于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全面推行林木生产商品化改革的意见》。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推行林价制度,改革营林资金管理体制。

  2月26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十条重要措施和要求。强调要充分认识加快造林绿化、发展林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坚持和完善各级领导任期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增加造林绿化投入,抓好重点工程,总体推进造林绿化水平。

  3月29日 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七次全体会议任命徐有芳同志为林业部部长。

  5月13日 林业部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和加强林地管理的紧急通知》,针对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森林、乱捕滥猎特别是非法经营、贩卖、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随意侵占林地比较严重的情况,要求各地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

  5月27日 林业部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地和国有林木的产权管理。

  6月4日 中国产业协会成立。

  8月28日 林业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宣布:我国又一项大型重点林业建设工程——太行山绿化工程,从今年起开始全面启动。这项工程涉及北京、河北、河南、山西四省市的110个县(市、区)。

  8月30日 林业部发布实施《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9月11日 中国治沙暨沙业学会在京成立。

  11月15日 我国第一个国家木材和林产品交易市场——北京(国家)木材和林产品交易市场在京正式成立。

  12月14日 林业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了第四次全国森林资源清理结果。我国森林资源总的情况是:现有林业用地面积39.43亿亩,森林面积20.06亿亩,活立木总蓄积117.85亿立方米,森林蓄积量101.37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13.92%。这次清查成果表明,近几年我国在加快资源培育,加强森林保护、强化林业管理、合理利用资源方面取得长足进展。我国森林资源扭转了消耗量大于生长量的状况,实现了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的目标。

 

  1994年

 

  1月26日 林业部发出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5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正确处理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强化林地利用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的保护,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8月18日 林业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正式成立森林国际旅行社。

  8月23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主持召开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第7次会议,听取林业部关于当前林业工作汇报。

  8月26至28日 林业部在山西吕梁地区召开拍卖宜林“四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地使用权研讨会,总结交流各地拍卖“四荒”的经验,研讨有关政策措施,讨论修改《林业部关于集体宜林“四荒”拍卖的规范意见(讨论稿)》。林业部副部长祝光耀主持会议并对拍卖宜林“四荒”地使用权工作提出十项原则。

  12月31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将林业部林木种苗管理总站更名为林业部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经济研究所更名为林业部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1995年

  1月10日 林业部发出《关于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决定从1995年起在全国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并对使用林地许可证的使用范围、审批单位与权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4月11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成立林业部宣传中心和林业部信息中心。

  11月22日 国家计委批复同意林业部编制的《辽河流域综合治理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总体规划》、《淮河太湖流域综合治理防护崐林体系建设工程总体规划》、《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总体规崐划》和《黄河中游防护林工程总体规划》。

  1996年

  1月8日至9日 林业部在北京召开“三北”防护林体系二期工程总结表彰暨三期工程动员大会。

  1月9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任命江泽慧同志为中共林业部党组成员。

   5月8日 林业部发出《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7月2日 我国林机系统第一家上市股份公司──常林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8月5日至11日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秘书处、联合国非洲及最不发达国家特别协调员办公室、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在北京联合召开亚非防治荒漠化论坛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的要求,协调亚非地区在防治荒漠化方面的认识,交流经验,探讨加快亚非地区荒漠化防治的保障措施,加强亚非防治荒漠化的区域合作。

  9月13日 林业部发出《关于国有林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国有林场实行分类经营、调整组织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合理利用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9月30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该条例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月3日至4日 全国绿化委员会、林业部联合在北京召开首届全国花卉工作会议。

   1997年

  2月16日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正式加入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为此,在林业部设立全国荒漠化防治中心,具体负责执行公约的工作。

  11月6日 《成立国际竹藤组织的协定》在北京举行签字仪式。

  11月7日 国际竹藤组织在京举行成立大会,宣告该组织正式成立。

  12月26日 《中国绿色时报》创刊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

   12月31日 林业部保不住办公会议决定,编纂出版《中国林业五十年》。

  1998年

  1月1日 由《中国林业报》更名的《中国绿色时报》创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题写报名。同日,《中国绿色时报》创刊号在第一版显要位置刊发151位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签名的《行动起来,拯救黄河》呼吁书,呼吁社会各界以实际行动拯救黄河。

  2月18日 林业部印发《林业部森林病虫害工程治理管理暂行办法》。

  3月10日 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林业部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林业局。

  3月29日 《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7号)明确,保留全国绿化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承担。

  4月5日 国务院任命王志宝为国家林业局局长。

  4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并于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第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还公布了根据《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月25日 国家林业局决定从199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跨世纪保卫绿色行动”,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打击毁林犯罪行为,唤起全社会的爱林护林意识。

  6月26日 国家林业局第五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并于同日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7月3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在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贯彻实施《森林法》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姜春云出席。

  7月10日 国家林业局召开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对局机构改革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8月5日 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通知要求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抢救和保护森林资源,并提出7项具体要求。

  8月23日至28日 世界森林遗传和林木改良大会在北京召开。

  9月12日 国家林业局在沈阳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工作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研究如何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拿出新招法,采取硬措施,把《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逐项落到实处。

  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从1998年11月1日至1999年1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

  10月31日—11月2日 全国林业科技推广工作会议在江苏省徐州市召开。会议总结交流了林业科技推广工作经验,并对新形势下林业技术开发试验示范体系建设和全国林业科技推广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

  1999年

  3月25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技术规定(试行)》。

  4月22日 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一批)。

  4月23日 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并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国。

  5月6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重点林业建设工程科技支撑的指导意见》。

  12月7日 国家林业局、联合国粮农组织共同举办的“中国林业政策论坛”在北京召开。

  2000年

  1月29日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第278号国务院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9月1日 我国第一部林业法律法规数据光盘——《中国林业法律法规大典》出版发行。

  9月4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病虫害国家级工程治理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9月10日 国务院以国发[2000]24号发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9月11日 国家林业局颁布实施《中国湿地行动计划》。

   12月31日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签署国家林业局第1号令,发布《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01年
   3月16日 国家林业局决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统一规格、样式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对新时期的林木种苗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5月8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

  8月20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明确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对引进外来物种开展驯养、繁殖活动实行审核审批制度,禁止开展外来物种野外放生活动,维护生态安全。

  10月21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全国林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

  11月27日 国家林业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印发《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明确对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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